恒基金属: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恒基金属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026年04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履行纳税义务,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于2022 年整改完毕,期后未再发生相关事项。

  4、公司的票据找零行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故意或恶意套取银行票据融资及骗取财物的意图,报告期内仅发生一次且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于 2022 年进行整改,期后未再发生相关事项。票据找零事项不会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报告期内发生的财务不规范事项已经整改完毕,自上述不规范行为完成整改以来,公司严格执行完善后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不会影响期后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6、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为集团客户采用集团内部统一结算模式,相关回款均由客户集团指定的区域总部或区域结算主体代为支付,相关代付安排均基于客户集团内部管理、属地结算需要,代付方与客户存在明确的关系。公司关联方付款为客户委托其关联方代为付款。第三方回款来源客户自有资金,回款与对应收入、发货及发票内容匹配。第三方回款、关联方代付具备商业合理性,相关收入真实。

  7、保胜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恒基有限及相关人员向保胜公司提供的借款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及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的情况;恒基有限向萧卫苹、萧志海支付款项的性质为受让债权的对价,而非代为向相关人员支付借款,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行人对保胜公司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依据充分,具备合理性;孙志恒(孙凌峰代)、何坤成签署的《确认函》不存在恢复条款或法定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对孙志恒、何坤成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经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审慎核实,除上述问题外,不存在其他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邱以武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 亮

            中国·武汉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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