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香冰律师、刘宏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0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04月2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05月21日上午09:00在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47,331,0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5%。
上述股东为截至2026年05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0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结果进行了统计,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47,331,05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47,331,05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47,331,05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47,331,05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47,331,05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47,331,05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6,589,9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晓光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6,589,9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晓光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47,331,05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