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回款风险
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合计在2013年末和2014年末,分别为36,892,851.8元和20,732,108.10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3.17%和16.59%。2014年公司核销以前年度经营积累下来的5年以上无法收回应收账款金额为11,682,467.86元,其他应收款金额为980,138.39元。
2014年12月31日,公司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7,364,328.20元和1,295,028.75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2.18%和91.46%。目前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较短,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理,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大,但不排除应收款项存在产生坏账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在销售环节注重对客户还款能力的评估,确立客户的信用额度,针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信用政策。公司将定期对客户进行还款能力分析,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严格执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制度,减少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七)存货跌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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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对部分因技术落后、功能单一而滞销的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2014年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9,426,662.30元,较2013年末的4,262,411.53元增长了121.16%,虽然同期公司销售收入增长44.38%,但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为39,360,587.67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31.49%,若公司存货因技术落后而持续贬值,将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此风险,公司将随时了产品的市场需求状况和市场地位,及时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合理安排公司产品的生产计划,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保持公司产品的技术优势,降低公司存货因技术落后而贬值的风险。
(八)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彭国红,彭国红直接持有本公司5%的股权,并持有武汉泽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69.33%的股权,而武汉泽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50%的股权,故彭国红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5%的股权,能够对公司单独实施控制。实际控制人能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人事安排、生产经营、财务等决策实施有效控制,若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运作不够规范,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风险。
针对此风险,公司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员工的公司治理规范培训,在公司内部树立规范管理意识。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股东结构中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公司决策行为,降低公司的治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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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关声明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国红 谈艳 程辉
______________ ___ ________
朱梦翔 周雨
全体监事:
袁国珍 李明斌 王伟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薛涌利 崔岚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1-165
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组成员签名:
何同林 刘彦萍 赵向前 徐佩
项目组负责人签名:
叶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1-1-166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迎法
经办律师:
张超 李凯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1-1-167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
罗明国 刘钧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1-1-168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胡家望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
张曙明 胡景春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月日
1-1-169
第六节 附件
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二、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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