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4.19 1,131.72
六、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91
(一)关联方
1、持股5%以上的股东
持股5%以上股东为严华、夏海燕、木加林投资、耕读邦投资和嘉嘉通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部分。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有上海法本科技、深圳法本电子、展腾咨询、研达科技、巴门尼德等,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与本公司关系 基本情况
参见“第三节公司治理”之
“六、同业竞争”之“(一)控
1 上海法本科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共同控制
2 深圳法本电子 同上
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共同控制
3 展腾咨询 同上
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共同控制
4 朗腾咨询 同上
的企业
5 研达科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同上
6 巴门尼德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同上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公司董事陈文慧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深圳法本电子、展腾咨询以及朗腾咨询,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与本公司关系 基本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共同控制 参见“第三节公司治理”之
1 深圳法本电子 的企业 “六、同业竞争”之“(一)控
92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共同控制
2 展腾咨询 同上
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共同控制
3 朗腾咨询 同上
的企业
5、其他关联方
公司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与本公司关系
1 陈文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的配偶
2 严永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的胞妹
3 严永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的堂妹
4 龙文旭 严永辉的配偶
5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夏海燕配偶的父亲控制的企业
其中,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801(入驻深圳银钟商务秘书有
地址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相山
注册资本 50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3月5日
网上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销
售;网上开展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除外);网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
可的除外);网上从事自行车及其零配件的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盖相山 48.53 97.06
褚丽敏 1.47 2.94
93
合计 100.00 50.00
(二)关联交易
1、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款项性质 2014-12-31 2013-12-31
其他应收款 37.37 -
严永兰
其他应付款 - 32.04
其他应收款 21.70 -
严华
其他应付款 - 53.99
夏海燕 其他应付款 89.85 -
其他应收款 307.66 170.00
深圳市展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11.80 11.80
其他应收款 - 244.10
深圳市朗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51.29 -
上海法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5.49 8.25
陈文慧 其他应付款 73.40 11.50
深圳三达德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2.00 2.00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关联方对公司的欠款已全部偿还完毕。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2013年4月23日,严华与招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严华以其自有房产为法本有限与招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2013年蔡字第0113665016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法本有限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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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抵押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2014年3月21日,严华与招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严华以其自有房产为法本有限与招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2014年蔡字第0114660011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法本有限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抵押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