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307602440987 企业名称: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C栋六楼 执行合伙人: 严华 合伙期限: 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45年2月5日止 认缴出资额: 180万元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 7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5日 核准日期: 2015年2月5日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严华 178.20 99.00 普通合伙人 股东及出资情况 严永兰 1.80 1.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80.00 100.00 5、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2月,其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0307602442193 企业名称: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一号C栋六楼 执行合伙人: 严华 合伙期限: 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45年2月12日止 认缴出资额: 180万元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12日 核准日期: 2015年2月12日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别 严华 178.20 99.00 普通合伙人 股东及出资情况 黄照程 1.80 1.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80.00 100.00 (五)公司股东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木加林投资、耕读邦投资、嘉嘉通投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控制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公司股东木加林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宋燕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的表妹,构成关联关系;公司股东耕读邦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严永兰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的胞妹,构成关联关系。 四、公司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8 1、2006年11月,有限公司成立 法本有限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原名称为“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严华、宋燕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设立出资经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1月1日出具的编号为“深正声内验字[2006]064号”的《验资报告》验证。2006年11月8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编号为440301124738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本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严华 180.00 180.00 90.00 宋燕 20.00 20.00 10.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2、2010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年11月18日,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同意严华、宋燕分别向夏海燕转让30%以及10%的股权。2010年11月18日,严华、宋燕分别与夏海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严华将其持的法本有限30%的股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夏海燕;宋燕将其持的法本有限10%的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夏海燕。该次股权转让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书编号:JZ20101118027号)见证。 2010年11月24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上述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法本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严华 120.00 120.00 60.00 夏海燕 80.00 80.00 40.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3、2011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9 2011年6月26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夏海燕将其持的法本有限25%的股权以2.5元的价格转让给严华。2011年6月27日,双方就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次股权转让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书编号:JZ20110627075号)见证。 2011年7月26日,法本有限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上述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法本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严华 170.00 170.00 85.00 夏海燕 30.00 30.00 15.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法本有限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与2010年11月的股权转让价格相差较大,主要是因为当初严华为引入夏海燕作为战略投资者,实现优势互补,严华、宋燕将其所持有的法本有限40%的股权实际上是以零对价转让给夏海燕。夏海燕入股后并未在公司任职,公司实际运营管理都是严华在负责。基于严华对公司创立、发展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2011年7月,严华、夏海燕双方协商同意,夏海燕将其持有的法本有限25%的股权以2.5元的总价转让给严华,作为对严华为公司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 公司上述两次股权转让都经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并及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主办券商和律师对严华、夏海燕、宋燕进行了访谈,三方确认了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并同时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 4、2012年2月,第一次增加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 2012年2月15日,法本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到1,001万元,其中股东严华出资850.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85%;股东夏海燕出资150.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同时增加实收资本至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0万元,其中股东严华出资170万元,股东夏海燕出资30万元, 10 均为货币出资。 2012年2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海岸城支行出具编号为深B00044920号《资信证明书》,验证截至2012年2月22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本次新增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 2012年2月24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上述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法本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严华 850.85 340.00 85.00 夏海燕 150.15 60.00 15.00 合计 1,001.00 400.00 100.00 5、2014年3月,第二次增加实收资本 2014年1月15日,法本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新增实收资本200万元,其中股东严华以非专利技术出资170万元,股东夏海燕以非专利技术出资30万元,并相应修改了章程。 2014年1月16日,上海仟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严华、夏海燕本次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出具了编号为“沪仟一评报字(2014)第Z008号”的《评估报告》。 2014年3月10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上述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法本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严华 850.85 510.00 85.00 夏海燕 150.15 90.00 15.00 合计 1,001.00 600.00 100.00 因股东该次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不能满足公司的技术需求,股东亦难以证 11 明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属于股东所有,构成出资瑕疵。因此股东又于2014年12月以200万元的货币出资置换了该次无形资产出资,详见本节“四、公司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之“7、2014年12月,法本有限第四次增加实收资本”部分。 6、2014年9月,第三次增加实收资本 2014年8月29日,法本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新增实收资本201万元,其中股东严华以货币资金出资170.85万元,股东夏海燕以货币资金出资30.15万元,并相应修改了章程。 2014年9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海岸城支行出具编号为深B000117922号《资信证明书》,验证截至2014年9月3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本次新增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整,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