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2015年09月25日查看PDF原文
注册资本为145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号                                        (股)                    (%)
 1    北京嘉富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53,246,855  净资产折股    36.72
 2   上海沃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149,255  净资产折股    10.45
 3               姜宏岩               13,311,490  净资产折股    9.18
      宁波嘉诚恒益投资管理合伙企
 4                                      10,388,060  净资产折股    7.16
             业(有限合伙)
 5     重庆蓝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681,717   净资产折股    5.99
     嘉兴嘉诚恒溢投资合伙企业(有
 6                                       6,492,537   净资产折股    4.47
                 限合伙)
 7      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452,032   净资产折股    3.07
 8               陈隆风                4,328,358   净资产折股    2.99
 9       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328,358   净资产折股    2.99
10                何雷                 2,893,607   净资产折股    2.00
11               温守珍                2,893,607   净资产折股    2.00
12                王杰                 2,893,607   净资产折股    2.00
13               郑陈亮                2,893,607   净资产折股    2.00
14               王飞霞                2,597,015   净资产折股    1.79
      郑州昌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15                                      2,226,016   净资产折股    1.54
                    司
16               高建平                2,164,179   净资产折股    1.49
                                        
17               钱海明                2,164,179   净资产折股    1.49
18               宋玉萍                1,298,507   净资产折股    0.89
19               王纪斌                1,298,507   净资产折股    0.89
20               张志杰                1,298,507   净资产折股    0.89
                合计                   145,000,000       -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5年7月23日,嘉富诚国际、上海沃木、姜宏岩、嘉诚恒益、重庆蓝略、嘉诚恒溢、北大荒投资、陈隆风、鼎恒投资、何雷、温守珍、王杰、郑陈亮、王飞霞、郑州昌明、高建平、钱海明、宋玉萍、王纪斌、张志杰共计20名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股份的发行、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协议生效等予以明确约定。
    (三)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评估和验资情况
    2015年7月26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华信众合评报字[2015]第B1034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有限公司评估净资产为15,212.53万元。
    2015年8月2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5]0168003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股份公司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章程规定、以其拥有的、经评估的有限公司净资产人民币152,125,267.03元,作价人民币151,220,517.77元,其中人民币145,000,000.00元折合为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为14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145,000,000.00元整,超出折股数额的净资产6,220,517.77元作为“资本公积”。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评估和验资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于2105年8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发起人代表共计18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4500万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
    2、《关于发起人以北京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净资产折为其持有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报告》;
    3、《关于制定<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制定<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制定<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6、《关于制定<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关于制定<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制定<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选举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的议案》;
    13、《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
    14、《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15、《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协议转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所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设立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城市发展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家族基金业务以及投资银行服务业务。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经营场所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
    根据《验资报告》,公司股本总额145,000,000元已全部到位。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份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后,原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完整进入股份公司,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资金或资产被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
    (三)公司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独立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并下设综合管理中心、投资中心、财富管理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海外事业中心五大管理部门。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机构独立运作,依法行使各自职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完全拥有机构设置的自主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六)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缺陷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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