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科技:公司章程

2015年11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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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公司章程
                  二○一五年六月
                         第1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董事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监事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   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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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一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一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股东(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深圳市一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18层1802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同时通过一项有关修改章程事项的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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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宗旨是:致力于成为网络棋牌休闲游戏领先品牌,为用户提供全方
位的娱乐体验。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维护与销
售,游戏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网络维护,软件系统集成。(以上均不含生产和加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定。其中涉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先行取得许可审批的事项,授权董事会在取得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被撤销后作出申请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以公司的名义依法提出申请。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00万股。
    公司系由下述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
   序号       发起人                 住所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明编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
    1         张伟文      大道10168号佳嘉豪商务      350424198503210536
                                      大厦9D
                             陕西省西乡县城关镇南关
    2         刘刚                                       310107197508025415
                                    一组南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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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
    3         印宏                                       440105196803010074
                                 路彩田村11-2D
           深圳市青松股   深圳市南山区兴南路东滨
    4     权投资企业(有  路北京光海景花园A栋3        440300602313155
              限合伙)               -302E
           上海墨柏投资   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
    5    管理中心(有限       号B区1383室             310114002882915
               合伙)
    第十九条  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见下表:
序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
  1        张伟文        净资产    2015年6月10日    770.14       55.01
  2         刘刚         净资产    2015年6月10日     92.96        6.64
  3         印宏         净资产    2015年6月10日    265.58       18.97
        深圳市青松股权                                      159.32       11.38
  4    投资企业(有限    净资产    2015年6月10日
            合伙))
        上海墨柏投资管                                      112.00       8.00
  5    理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    2015年6月10日
               伙
                                                                1400
             合计                                                          100.00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要求进行定向发行;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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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购回本公司的
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属于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6页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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