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部门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职责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之间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的机构独立。
(五)联丰小贷的财务独立性
1、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联丰小贷的财务独立于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
3、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4、联丰小贷设立至今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产、资金被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联丰小贷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联丰小贷的发起人
1、发起人及其主体资格
经核查联丰小贷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联丰小贷的发起人共有9名,其中1名企业法人股东8名自然人股东。
联丰小贷各发起人基本信息如下:
(1)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
劲牌投资是联丰小贷主发起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劲牌投资持有联丰小贷股份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0%。
劲牌投资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现持有湖北省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注册号为420281000028731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大冶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用成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
经营范围:矿业投资、国内商品贸易投资、金融投资;采矿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2004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
登记状态:开业
劲牌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少勋 7920 99%
2. 劲牌有限公司 80 1%
合计 8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劲牌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备《公司法》规定之作为联丰小贷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此外,劲牌投资符合《湖北省小贷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具备作为联丰小贷主要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联丰小贷的设立”部分所述。
(2)王衍
王衍,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022119711005****,住址为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
(3)刘保华
刘保华,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213019790310****,住址为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街道****。
(4)高红艺
高红艺,女,汉族,197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080019750501****,住址为湖北省沙洋县后港镇庙潭村四组****。
(5)肖志刚
肖志刚,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220119840810****,住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朱湖农场文明路****。
(6)杜永江
杜永江,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022119690502****,住址为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
(7)余祖兴
余祖兴,男,汉族,194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010619480215****,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九区****。
(8)张友华
张友华,男,汉族,194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020219450222****,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花园街学府北路65号53栋****。
(9)余贝贝
余贝贝,女,汉族,198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身份证号为42028119890701****,住址为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8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亦均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均具备《公司法》、《湖北省小贷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作为联丰小贷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全体9名发起人均具备《公司法》、《湖北省小贷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作为联丰小贷发起
人的主体资格。
2、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发起人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 4000 20% 货币
2. 王衍 2000 10% 货币
3. 刘保华 2000 10% 货币
4. 高红艺 2000 10% 货币
5. 肖志刚 2000 10% 货币
6. 杜永江 2000 10% 货币
7. 余祖兴 2000 10% 货币
8. 张友华 2000 10% 货币
9. 余贝贝 2000 10% 货币
合计 20000 100% --
联丰小贷的发起人人数为9名,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小贷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主要发起人劲牌投资持股比例为20%,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均为10%,且全体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符合《湖北省小贷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对联丰小贷的出资均为货币,并经湖北明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鄂明会验字[2012]093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联丰小贷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联丰小贷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联丰小贷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丰小贷股东及其持股数未发生变化,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即联丰小贷的现有股东。现有股东基本情况、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联丰小贷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联丰小贷的发起人”部分所述。
根据9名现有股东出具之《声明》,其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职单位规定之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的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湖北省小贷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丰小贷的现有股东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三)联丰小贷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劲牌投资持有联丰小贷4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0%,系联丰小贷第一大股东,其他8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联丰小贷200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0%。联丰小贷董事会现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董事由劲牌投资推荐,其余4名为公司自然人股东。
根据上述联丰小贷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董事会的控制力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无实际控制人。
七、联丰小贷的股本及演变
(一)联丰小贷的设立
关于联丰小贷的设立过程及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联丰小贷的设立”部分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的发起设立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丰小贷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
(二)联丰小贷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丰小贷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联丰小贷的股份质押或权利限制
根据联丰小贷各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武汉市青山区工商局出具的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丰小贷的全部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
八、联丰小贷的业务情况
(一)联丰小贷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
根据联丰小贷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联丰小贷的经营范围为“小额贷款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实际经营业务亦为“小额贷款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实际经营业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联丰小贷的经营资质和认证
根据《小贷试点指导意见》、《湖北省小贷试点实施意见》、《湖北省小贷试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丰小贷经批准设立后,无需取得其他经营许可或业务资质。
(三)联丰小贷的主营业务及其变更
根据联丰小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联丰小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6月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小额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上述各年度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26%、99.25%和9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