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进行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重大遗漏。
十、联丰小贷的主要财产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公司租赁物业
根据联丰小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丰小贷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1、丝茅墩物业
2015年8月31日,联丰小贷与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联丰小贷租赁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丝茅墩路42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411.5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经核查,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丝茅墩路42栋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武房权证青字第2009000187号。
2、中北路汉街物业
2014年12月31日,联丰小贷与正煊投资签署《房屋租用合同》,约定联丰小贷租赁正煜投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栋27楼01-05,08-11室,所租房屋建筑面积为1263.59平方米,租金176元/月/平,每月租金总额为222421.5元,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正煊投资持有K3地块2栋27楼01-05,08-11室《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分别为武房权证昌字第2014006352号、第2014006351号、第2014006350号、第2014006349号、第2014006348号、第2014006345号、第2014006344号、第2014006343号。
3、汉街总部国际物业
2014年7月18日,公司与武汉金大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承租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总部国际123-2-3004,面积145.37平方米。
《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14年7月18至2017年7月18日,每月租金为9,158.00元。
4、前进四路物业
2014年4月18日,联丰小贷与武汉民间金融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联丰小贷租赁武汉民间金融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汉江区前进四路123号第23、24号门面,建筑面积为54.69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年租金为144,381.60元,自第二年起每年年租金以上一年度租金为基准上浮10%。经核查,武汉民间金融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前进四路123号第23、24号门面物业《房
屋所有权证》。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14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联丰小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应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联丰小贷全体股东已分别出具《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函》、《法人股东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如联丰小贷因其租赁房产未在相应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受到处罚的,其将单独或连带的补偿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就四处租赁物业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出租方持有租赁物业合法有效所有权证,因此联丰小贷享有的租赁物业使用权合法、有效。联丰小贷房产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存在法律瑕疵,但是,鉴于联丰小贷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承诺若联丰小贷如因房产租赁瑕疵而产生损失,其将向联丰小贷补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房产租赁瑕疵不构成联丰小贷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三)专利权、商标权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拥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四)车辆
根据联丰小贷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丰小贷拥有的车辆如下:
序号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所有人 注册日期 抵押情况
奥迪牌
1 鄂ASW977 联丰小贷 2012.12.3 无
FV6461ATG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合法拥有上述车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其他主要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其它主要资产主要是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截至2015年6月30日)/万元
1 运输设备 18.86
2 办公设备及其他 133.43
(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担保及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十一、联丰小贷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贷款合同
根据联丰小贷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贷款 担保 贷款期 月利率
贷款人名称/姓名 合同编号
号 金额 方式 限(月) (%)
1 陈钢 青贷借字(2015)第0606号 1000 保证 6 1.5
湖北中凯投资管理有
2 青贷借字(2015)第0702号 908 保证 6 1.2
限公司
3 张璐 青贷借字(2015)第0703号 590 保证 6 1.2
4 吴刚 青贷借字(2015)第0705号 500 保证 6 1
武汉市万泰欣服装织 股权
5 青贷借字(2015)第0706号 500 3 1.5
造有限公司 质押
湖北凯禄实业有限公 股权
6 青贷借字(2015)第0707号 500 3 1.5
司 质押
7 杨文利 青贷借字(2015)第0804号 600 保证 3 1
8 孟延林 青贷借字(2015)第0805号 500 保证 4 1.5
9 张世欣 青贷借字(2015)第0806号 600 保证 3 1
10 凃玉娟 青贷借字(2015)第0807号 600 保证 3 1
11 付小春 青贷借字(2015)第0808号 600 保证 3 1
湖北轻轻歌酒业有限
12 青贷借字(2015)第0809号 1000 保证 3 1.5
责任公司
13 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 青贷借字(2015)第0910号 500 保证 6 1.5
司
武汉市万泰欣服装织
14 青贷借字(2015)第0917号 500 保证 2 1.5
造有限公司
15 陈望生 青贷借字(2015)第1001号 500 保证 3 1.5
16 刘强 青贷字(2015)第1004号 900 保证 3 1.5
武汉高德思迈资产管
17 青贷字(2015)第1005号 800 保证 3 1.5
理有限公司
武汉辉众世纪投资管
18 青贷字(2015)第1006号 790 保证 3 1.5
理有限公司
19 柳莉娅 青贷字(2015)第1011号 800 保证 3 1.5
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
20 青贷字(2015)第1012号 1000 保证 3 1.5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借款合同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联丰小贷无借款合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丰小贷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其它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于2014年12月将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三笔到期未偿还借款合计本金1200万元及其利息等债权转让予高德资管,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2月29日,联丰小贷与高德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联丰小贷将其对李国斌享有的债权本息合计540万元转让给高德资管,高德资管支付500万元作为对价,债权自2014年12月30日由联丰小贷转移至高德资管。
2、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