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在联丰小贷担任董事。
(3)王衍先生: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研究生学历,1994年6月毕业于湖北工业大学食品工程专业,2005年6月取得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学位,1994年至今先后在湖北九州矿业有限公司技术部、办公室、投资部担任技术员、办公室主任和投资总监,2012年9月至今在武汉市青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4)张友华先生:1945年2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专学历,1965年毕业于黄石财贸学校工业会计专业(中专),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党政专业(大专),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大专),1956年至1970年在黄石市财贸学院担任老师,1970年至1986年在黄石市市委组织部担任科长,1986年至1994年在黄石市司法局担任局长建书记,1994年至2005年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兼副书记,2007年至2011年独立经商,2012年9月至今在联丰小贷担任董事。
(5)余祖兴先生:1948年2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物理系,1968年3月至1971年3月在
北空雷达16团担任报务员,1971年3月至1972年3月在大冶有色公司担任工人,1975年12月至2008年在武汉大学物理系任教,2012年9月至今在联丰小贷担任董事。
2、监事
联丰小贷的现任监事有3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为刘保华、杜永江,职工代表监事1名,为李千元。联丰小贷监事的个人情况分别如下:
(1)刘保华先生:1979年3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
研究生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武汉工业学院食品工程专业,2012年7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1年至今在湖北兴冶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2年9月至今在联丰小贷担任监事。
(2)杜永江先生:1969年5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
高中学历,1985年毕业于大冶城关中学,1985年至1993年在湖北拖车厂组装车间担任职工,1994年至2008年在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公司办公室担任主任,2008年至2012年自主经商,2012年至今在大冶嘉信房地产公司综合部担任部长,2012年9月至今在联丰小贷担任监事。
(3)李千元先生:1986年9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
本科学历,2010年6月毕业于长江大学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在东莞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会计,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在武汉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部担任客户经理,2013年6月至今在联丰小贷业务部担任业务经理,2015年8月至今在联丰小贷担任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联丰小贷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构成,目前公司暂未聘任董事会秘书,但指定了专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联丰小贷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情况如下:
(1)张建捷女士: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律师执业资格。1996年6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2003年6月取得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在武汉市
第五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10月至2005年5月在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5年至今在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8年12月至2012年8月在湖北国众担保公司担任风险总监,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在联丰小贷担任总经理。
(2)刘黎明先生:1976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经济师。1997年6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财政经济法专业,1997年8月至2003年5月在孝感市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担任信贷员,2003年5月至2011年4月在湖北省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担任信贷员,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在武汉聚富投资担保公司担任风险总监,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武汉天长地久小额贷款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在联丰小贷担任副总经理。
(3)柯晓霞女士:1970年1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1989年7月至1990年6月,黄石市钟楼商场部会计;1990年7月至1995年9月,黄石市钟楼商场主管会计;1995年10月至2008年2月,黄石市金虹大厦主管会计;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武汉市联丰银楼典当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联丰小贷财务部部长,2015年8月至今任联丰小贷财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任董监高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
(二)联丰小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联丰小贷自成立以来的工商档案登记材料,联丰小贷的设立时有董事5名,分别为陈加军、王衍、高红艺、余祖兴、张友华,监事3名,刘保华、肖志刚、杜永江,经理张建捷。
2015年8月20日,联丰小贷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陈加军、王衍、高红艺、余祖兴、张友华获得连任;决议选举刘保华、杜永江为股东代表监事;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李千元为职工代表监事,李千元与刘保华、杜永江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15年8月20日,联丰小贷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加军为董事长,
聘任张建捷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黎明为副总经理,聘任柯晓霞为财务负责人,并决议暂不聘任董事会秘书,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指定杨金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5年9月1日,联丰小贷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刘保华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而设置,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因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致,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三)联丰小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联丰小贷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联丰小贷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出具的《承诺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确认,联丰小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六、联丰小贷的管理层持股及诚信情况
(一)管理层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丰小贷的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1 陈加军 董事长 -- -- -- --
2 余祖兴 董事 2000 10% -- --
3 高红艺 董事 2000 10% -- --
4 张友华 董事 2000 10% -- --
5 王衍 董事 2000 10% -- --
6 刘保华 监事 2000 10% -- --
7 杜永江 监事 2000 10% -- --
8 李千元 监事 -- -- -- --
9 张建捷 总经理 -- -- -- --
10 刘黎明 副总经理 -- -- -- --
11 柯晓霞 财务负责人 -- -- -- --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根据联丰小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联丰小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违反诚信的情形:
1、最近三年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3、最近三年内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4、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5、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述违反诚信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情形
根据联丰小贷的说明并经核查,联丰小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1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七、联丰小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联丰小贷的说明、联丰小贷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亦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情形,未与原任职单位因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发生任何纠纷或存在任何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丰小贷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及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及与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七、联丰小贷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联丰小贷的税务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联丰小贷现持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9月27日核发的“地税鄂字4201070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