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 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监 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公司网站、电话咨询、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业绩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八十九条 若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为《承德锦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署: 刘克忠 贾怡晗 刘健 刘卉 王朝晖 张伯鹏 晋心翠 贾怡如 夏文娟 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