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二十九)租赁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计入当期费用。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出租方承担了应由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计入当期费用。 出租资产所收取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赁收入。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则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承担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配。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融资租出资产: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间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与出租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三十)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符合持有待售的资产的会计处理见本附注四、(十三)。 (三十一)附回购条件的资产转让 销售产品或转让其他资产时,与购买方签订了所销售的产品或转让资产回购协议,根据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则在交付产品或资产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回购价款大于销售价款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三十二)股份回购 为减少注册资本或奖励本公司职工等原因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记入库存股。 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按奖励库存股账面余额与职工所支付现金及授予权益工具时确认的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注销库存股时,按所注销库存股面值总额注销股本,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冲减库存股,按其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三十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标准 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确认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1)公司已就该资产出售事项作出决议; (2)公司已与对方签订了不可撤消的转让协议; (3)该资产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会计处理方法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非流动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孰低的金额列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低于原账面价值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三十四)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可为个人或企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的关联方。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母公司; 2、子公司; 3、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的子公司; 7、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的子公司; 8、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被确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以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下企业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也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1、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或者一致行动人;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监事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第1、3和11项情形之一的企业; 4、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第9、12项情形之一的个人; 由上述第9、12和14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三十五)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7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未产生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本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三、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增值税应税收入 6%、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公司所属子公司-深圳舟游娱乐有限公 企业所得税 25% 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所属子公司-香港舟游互动娱乐有 企业所得税 16.5% 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的规定,公司出口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皖R-2013-025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公司自2015年开始获利,2015年、2016年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2017年、2018年、2019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分析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万元) 4,421.11 1,516.58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4,151.29 941.71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4,151.29 941.71 每股净资产(元/股) 1.26 0.94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26 0.94 股) 资产负债率 6.10% 37.91% 流动比率(倍) 6.82 0.67 速动比率(倍) 6.73 0.64 项目 2015年度 2014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7,241.46 4,078.30 净利润(万元) 1,029.58 -29.28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029.58 -29.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852.49 -240.9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852.49 -240.9 益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