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94,307 2,725,596 37.053
理
董事兼副总经
2 王明 理兼董事会秘 3,109,416 125,220 6.0411 3,109,416 125,220 5.9569
书
序 股东姓 职务 发行前持股数量(股)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发行后持股
号 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比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比例(%)
3 王博 董事 0 77,399 0.1446 0 77,399 0.1425
4 黄浪 董事 0 21,860 0.0408 0 21,860 0.0403
5 黄克涛 监事会主席 0 23,367 0.0436 0 23,367 0.043
6 孙大宁 首席战略官 0 29,209 0.0546 0 29,209 0.0538
7 王卫华 技术总监 0 58,414 0.1091 58,414 0.1076
8 曲洁 财务总监 0 29,209 0.0546 0 29,209 0.0538
合计 20,503,723 3,090,274 45.7208 20,503,723 3,090,274 43.4509
注:罗宁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394,307股,通过深圳市维康宁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2,725,596股,合计持有公司20,119,903股股份;王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09,416股,通过深圳市维康宁
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25,220股,合计持有公司3,234,636股股份;王博通过深圳市维康
宁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77,399股,合计持有公司77,399股股份;黄浪通过深圳市维康宁
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1,860股,合计持有公司21,860股股份;黄克涛通过深圳市维康宁
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3,367股,合计持有公司23,367股股份;王卫华通过深圳市维康宁
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58,414股,合计持有公司58,414股股份,王卫华已离职;孙大宁通
过深圳市维康宁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9,209股,合计持有公司29,209股股份;曲洁通过
深圳市维康宁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9,209股,合计持有公司29,209股股份。
(三)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
发行前 发行后
项目
2015-12-31 2016-12-31 2016-12-31
每股净资产(元/股) 1.3 0.42 0.81
流动比率(倍) 3.49 1.34 1.87
速动比率(倍) 3.42 1.24 1.77
资产负债率 28.96% 69.52% 53.67%
项目 2015年度 2016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 -128.11% -665.76% -266.37%
基本每股收益(元) -1.52 -2.26 -2.1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10 -1.87 -1.84
金流量净额(元/股)
注:发行后财务指标是依据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数据,并按照增资完成后总股本
摊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自愿锁定承诺, 承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 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限售安排。
四、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一)宁远科技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合豁免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宁远科技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相关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六)宁远科技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七)本次股票发行均以现金认购,不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八)公司现有在册股东21名,均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因此主办券商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程序和结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
(九)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且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及备案程序。
(十)本次股票发行不属于股份支付的情形,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十一)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十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十三)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对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
(十四)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十五)本次发行认购协议中不存在特殊条款。
(十六)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加强了对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并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健全内控制度,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的水平,严格杜绝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情形。
(十七)公司前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构成收购的承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及私募基金备案的承诺。
(十八)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董监高及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的限制股票发行的情形。
(十九)公司存在变更部分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在2016年11月
21日和2016年12月7日,分别提取前次募集资金998.00万元和500.00万元用
于偿还银行贷款。公司通过自查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并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补充确认。
主办券商通过核查确认公司上述两笔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性,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因此,公司存在变更部分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均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而使用,且系将上述募集资金间接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未偏离公司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一)根据《发行方案》、《认购协议》、《认购公告》、《认购延期公告》、《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本次发行符合《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深圳市盈信德诚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发行对象深圳市远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发行人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