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委托射阳县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江苏博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麦绿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披露环境信息。符1-1-97
合《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之“(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关规定。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实地核查公司业务开展流程,并检索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披露信息,核查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而被环保部门处罚的公示信息,也不存在因环保违法的罚款支出。符合《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之“(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环保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相关规定。
3. 安全生产问题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及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并实施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安全生产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等,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杭州市西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3日已出具《安全生产守法
证明》,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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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9日已出具《证明》,江苏博可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实行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4. 产品质量标准
公司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22782008G的《营业执照》。公司主营业务为以大麦苗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
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子公司江苏博可的主营业务是大麦嫩苗粉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及子公司制定了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在产品的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等方面形成了制度化的规定,由公司生产部和研发部共同负责执行,对产品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控制。
公司及子公司产品目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序号 标准名称 类型 适用该标准的公司产品
1 Q/HBS0002S-2015 企业标准 博可牌麦记片
2 Q/HBS0001S-2015 企业标准 博可牌麦谛片
3 Q/HBS0003S-2015 企业标准 博可牌麦谛粉
博可牌青汁粉固体饮料、冬生
4 GB/T29602-2013 国家标准 绿粉固体饮料、大麦苗原汁固
体饮料
5 SB/T10347-2008 行业标准 亮眼睛鲜胡萝卜汁压片糖果、
亮眼睛鲜胡萝卜汁浓缩片
6 GB8372-2008 国家标准 博可牌麦爽牙膏-清新麦香型
7 QB/T 2485-2008 轻工标准 博可牌麦爽天然磨砂皂
8 Q/NWS 001-2013 企业标准 亮眼睛护眼保健贴[1]
注1:该产品系公司从其他厂家采购,目前执行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
上述标准中,公司为加强产品质量标准化建设,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于制定了编号为Q/HBS0001S-2015的《博可牌麦谛片》、Q/HBS0002S-2015《博可牌麦记片》、Q/HBS0003S-2015的《博可牌麦谛粉》等三项企业标准,上述标准已于2015年1-1-99
12月10日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8
日。公司按照企业标准执行生产,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等优势保持公司在行业内技术研发的持续领先优势。
因此,公司及子公司的质量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所经营业务无需取得任何特许经营权。
(五)重要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运输设备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2月28日,公司的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运输设备
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原值(元) 净值(元) 成新率
1 房屋建筑物 44,611,671.15 35,587,411.23 79.77%
2 通用设备 2,476,219.70 1,177,592.65 47.56%
3 专用设备 5,974,404.11 2,589,920.82 43.35%
4 运输工具 665,925.00 71,867.88 10.79%
合计 53,728,219.96 39,426,792.58 73.38%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建筑物和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拥有量基本和生产、经营需要相匹配。
2. 房屋所有权情况
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权证编号 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 是否
(㎡) 抵押
浙(2016)杭州 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 生产、办
1 博可有限 市不动产权 号 公 12,115.54 否
0057322号
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区生 生产、办
2 江苏博可 未办理 物食品科技园新民东路 公 -- 否
1号
江苏博可于2010年-2011年间在开发区合东居民委员会新民路南侧1号、2号
地块建设办公楼及厂房,但未办理报建手续及房产证,主要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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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因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需要,开发区管委会将位于开发
区合东居民委员会新民路南侧1号、2号地块给江苏博可作为生产、办公使用,届
时上述土地未列入射阳县国土资源局规划,未履行国有土地出让程序,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江苏博可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0-2011年在上述地块建设厂房。 2012年11月,射阳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将上述地块出让给江苏博可,双方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6月18日,射阳县人民政府核发了编号为射国用(2013)第604309号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第三章第三十八条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江苏博可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0年-2011年间在上述地块建设办公楼及厂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江苏博可在上述地块建设厂房及办公楼系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历史原因所致,厂房建设时间早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因此无法履行报建手续。江苏博可自2013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一直积极补办报建手续和房产证,但由于上述历史原因导致办理进度较慢。2014年7月28日,江苏博可已取得由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射阳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产证正在补办理当中。
上述房屋建筑建设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