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2019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1,000.00        -        100.00

  2013年7月4日,长城有限办理完毕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11、2013年7月,公司第七次增资

  2013年7月27日,长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000.00万元,其中:高列挺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136.00万元,吴秀润以货币出资人民币864.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00万元。

  2013年7月30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康勤会验(2013)第108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7月29日止,长城有限已收到高列挺、吴秀润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4,0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5,000.00万元。

  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名        (万元)    (万元)                    (%)

      1        吴秀润        30.00        30.00        实物        21.60

                              3,210.00      3,210.00        货币

      2        高列挺      11,760.00    11,760.00      货币        78.40

            合计            15,000.00    15,000.00        -          100.00

  2013年7月30日,长城有限办理完毕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12、2017年11月,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长城有限9.49%的股权(计人民币1,422万元)以1,7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高融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计人民币1,500万元)以1,89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高蓓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公司0.29%的股权(计人民币44万元)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红波;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公司0.39%的股权(计人民币59万元)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军辉;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公司0.24%的股权(计人民币36万元)以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刚;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公司0.44%的股权(计人民币66万元)以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继列;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公司0.47%的股权(计人民币71万元)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袁定丰;同意吴秀润将其持有的公司0.28%的股权(计人民币42万元)以5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厚发,其他股东放弃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017年11月29日,吴秀润分别与宁波高融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高蓓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红波、杨军辉、陈刚、高继列、袁定丰和胡厚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出让方吴秀润以协议约定份额及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后出让方在长城有限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受让方需在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交付给出让方。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26-1.28元/出资额,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变更后,长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

    1        高列挺        11,760.00      11,760.00        货币        78.40

    2        高蓓投资        1,500.00      1,500.00    货币、实物      10.00

    3        高融投资        1,422.00      1,422.00    货币、实物      9.49

    4        袁定丰          71.00        71.00        货币        0.47

    5        高继列          66.00        66.00        货币        0.44

    6        杨军辉          59.00        59.00        货币        0.39


    7        韩红波          44.00        44.00        货币        0.29

    8        胡厚发          42.00        42.00        货币        0.28

    9          陈刚          36.00        36.00        货币        0.24

            合计              15,000.00      15,000.00        --        100.00

  2017年11月30日,长城有限办理完毕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13、2018年4月,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年4月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韩红波将其持有的公司0.29%的股权(计人民币44万元)以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列挺;同意胡厚发将其持有的公司0.28%的股权(计人民币42万元)以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列挺;同意高列挺将其持有的公司0.234%的股权(计人民币35万元)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新欣,其他股东放弃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018年4月26日,韩红波、胡厚发分别与高列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高列挺与李新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出让方以协议约定份额及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后出让方在长城有限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受让方需在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交付给出让方。2018年5月2日,高列挺与李新欣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股权转让价格由人民币35万元调整为479,161.49元,其余转让条件不变。

  本次股权转让,韩红波、胡厚发与高列挺之间的转让价格均为1.00元/出资额,高列挺与李新欣之间的转让价格为1.37元/出资额,李新欣已向高列挺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因2017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时,韩红波、胡厚发支付吴秀润的56万、54万股权转让价款均借自于高列挺个人,且至第五次股权转让时仍未归还。遂韩红波、胡厚发两人将长城有限所持全部份额转让予高列挺,正常情况应以56万、54万的价格原价转回,其二人与高列挺之间的借款与股权转让价款恰可抵消,本次股权转回不涉及价款的支付。实际操作时,由于韩红波、胡厚发认为此处股权转让仅是股权的交割,不涉及价款的实际支付,股份转回后两人与高列挺的债务即结清,因此约定以44万、42万的价格将所持股份转回。综上,韩红波、胡厚发股权受让和转让的过程,实际不涉及“高买低卖”,也不涉及利益受损而存在争议的情形。

  本次变更后,长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

    1        高列挺        11,811.00      11,811.00      货币        78.74

    2        高蓓投资        1,500.00      1,500.00    货币、实物      10.00

    3        高融投资        1,422.00      1,422.00    货币、实物      9.49

    4        袁定丰          71.00        71.00        货币        0.47

    5        高继列          66.00        66.00        货币        0.44

    6        杨军辉          59.00        59.00        货币        0.39

    7          陈刚          36.00        36.00        货币        0.24

    8        李新欣          35.00        35.00        货币        0.23

            合计              15,000.00      15,000.00        --        100.00

  2018年5月28日,长城有限办理完毕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14、股份公司设立

  (1)2018年5月10日,长城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形式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确定了相关重大事项,包括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份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形式及认股数、筹委会及其职责、发起人的责任、债权债务的处理、违约责任、协议的修改和终止、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等。

  (2)2018年10月2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瑞华审字[2018]33080027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5月31日(基准日),长城有限的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269,636,761.86元。


  (3)2018年10月26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18]第1873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5月31日,长城有限的经评估净资产为人民币31,286.58万元。

  (4)2018年10月26日,长城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确认截至2018年5月31日,长城有限经审计净资产为269,636,761.86元,经评估的净资产为31,286.58万元。全体股东同意以经审计净资产以1.7976:1的比例折合股份,折合股份150,000,000股,每股1元,折合溢价部分119,636,761.86元人民币计入资本公积,并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5)2018年10月26日,长城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议案,同事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选举高列挺、杨军辉、高继列、袁定丰、陈刚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选举乐峥燕、高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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