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2019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均已实际支付,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4月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韩红波将其持有的公司0.29%的股权(计人民币44万元)以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列挺;同意胡厚发将其持有的公司0.28%的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列挺;同意高列挺将其持有的公司0.234%的股权以35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李新欣。2018年5月2日,高列挺与李新欣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股权
转让价格由人民币35万元调整为479,161.49元,其余转让条件不变。本次股权转让,韩红波、胡厚发与高列挺之间的转让价格均为1.00元/出资额,高列挺与李新欣之间的转让价格为1.37元/出资额,高列挺与李新欣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韩红波、
胡厚发与高列挺之间股转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一)历史沿革”中关于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47元/出资
额。因吴秀润转让股权给韩红波、杨军辉、高继列、袁定丰、陈刚、胡厚发及高列挺转让股权给李新欣的转让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考虑到韩洪波、胡厚发将股权又转给了高列挺,对韩洪波和胡厚发不作为股权激励处理,吴秀润将股权转让给杨军辉、高继列、袁定丰和陈刚,以及高列挺将股权转让给李新欣涉及股权激励。

    (2)激励目的:杨军辉、高继列、袁定丰、陈刚、李新欣均系公司现任的重要管理人员。股权激励主要目的是让公司管理层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强主人翁意识,并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

    (3)激励对象确定方式:杨军辉、高继列、袁定丰、陈刚、李新欣为公司现任重要管理人员。

    (4)资金来源:杨军辉、高继列、袁定丰、陈刚和李新欣购买股权资金均来自于自有资
金。

    (5)标的股票来源及数量: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原大股东吴秀润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列挺。

    (6)激励对象与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系:高继列系高列挺的哥哥;袁定丰系高列挺的舅舅。除此之外,其他激励对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7)审议及实施程序: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发生在有限公司时期,均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并缴纳税款,且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8)锁定期限及行权条件:除法定限售要求外,上述股权激励不存在自愿限售情形,也不存在行权条件等特殊股权安排。

    (9)回购约定:上述股权激励不存在回购约定。

    (10)对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2017年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36,805.05元,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为-436,805.05元;2018年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59,553.51元,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为-159,553.51元。除此以外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四)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期间未发生过股权交易情形。

    2016年4月27日,长城有限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议案》,并于2016年7月19日向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报送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申请材料,并于同日取得《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受理通知书》(编号GP20160313)。

    2016年7月21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函》(甬股交函【2016】316号),同意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企业简称“东海石化”,挂牌代码为720073。同日,长城有限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署了《企业进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协议书》,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25日,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正式挂牌。


    2019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名称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变更的议案》,并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2月28日,东海长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名称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名称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变更。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重大事项变更的函》(甬股交函【2019】088号),同意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仑区小港红联外塘路410号1号楼”,公司简称不变,挂牌代码变更为710040,注册资本不变。

      根据《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和《宁波股权交易
中心成长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应向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暂停股权转让。2019年4月9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暂停股权转让的函》,同意东海长城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暂停股权转让。2019年4月10日,东海长城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披露《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暂停股权转让的公告》,公司股权自2019年4月11日起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暂停股权转让。

    经核查,东海长城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不存在股权交易,不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约束的情形,公司符合“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暂停股权转让,公司将于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挂牌同意函后向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申请终止挂牌。
(五)非货币资产出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非货币资                是否  是否与生  是否办理    如存在瑕

  产名称    作价金额    评估  产经营相  产权转移  疵,是否规        备注

                                    关      手续        范

  外购柴油    315,000.00  是      是        是

    合计      315,000.00    -      -          -          -              -

  长城有限设立时,股东吴秀润以实物方式出资,出资物为外购的140吨零号柴油。

  1997年5月20日,宁波北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仑会评字[1997]75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确认,该出资物单价为2,250元/吨(评估方法为现行市价法),数量为140吨,总评估价为
315,000元,且评估报告备注“贮存于油库”,证实该出资物已实际交付于长城有限并由东海长城对外销售。实物出资总额为315,000元,其中:300,000元计入实收股本,15,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六)其他情况

                            事项                                    是或否

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否

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代持                                              是

公司是否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否

开发行过证券

公司是否存在分立、合并事项                                              否

具体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过挂靠情况,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挂靠行为已解除,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挂靠的基本事实情况:

    (1)1998年4月21日,经长城有限股东会审议,股东沈蓓将其持有的长城有限4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仑长城加油站。根据宁波市北仑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仑审验字(1998)第
63号《验资报告》后附转账凭证,该笔股权价款由沈蓓委托高列挺汇入至长城有限名下的银行账户,北仑长城加油站并未实际支付该笔股权转让价款。

  (注:股权转让本不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及验资程序。但根据已获取的公司设立初期的股权转让相关的《验资报告》,验资程序为新股东的入资与退出股东的撤资,股权转让前后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第三次股权转让亦同。)

  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宁波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宁波军区《情况说明》”):“北仑长城加油站系原中国人民解放军83372部队于1994年出资成立,注册资金全部由主办单位原中国人民解放军83372部队投入,后根据(1998)政联字第7号文件《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北仑长城加油站于1999年1月6日注销。北仑长城加油站受让及出让长城有限40%股权过程中未实际支付及获得相应的股权转让款项,不涉及军属资产流失,且北仑长城加油站与宁波市东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均独立经营。”

  因此,北仑长城加油站受让该股权未实际出资且未参与长城有限的经营管理,亦未实际享有股东权益,仅代沈蓓名义上持有长城有限40%的股份,该股权的真实股东系沈蓓。

  (2)1998年至1999年(因工商底稿缺失,具体日期不详),北仑长城加油站将其持有的长城有限40%的股权转让给兴江石油。兴江石油成立于1994年1月1日,原主管部门为宁波市江东区福明乡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福明乡农业办”),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并于2001年10月16日注销。根据宁波军区《情况说明》,兴江石油受让长城有限40%股权时不涉及股权价款的实际支付。北仑长城加油站全部由部队出资,产权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兴江石油属于集体企业,由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档案缺失,无法判断当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程序,但上述股权转让过程已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宁波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确认,因此档案缺失导致无法确认程序是否完备的情形不影响对上述挂靠基本事实情况的认定。

  兴江石油自北仑长城加油站受让长城有限40%股权不涉及股权价款的实际支付,且未参与长城有限的经营管理,亦未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兴江石油通过股权受让代沈蓓名义上持有长城有限40%的股份,该股权的真实股东系沈蓓。

  (3)2001年8月1日,经长城有限股东会审议:原股东兴江石油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份按照评估价739,792.91元的40%(计295,917.16元)转让给自然人高列挺。该次股权转让时经福明乡农业办审批同意并进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履行了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必要程序。2018年1月18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福明街道办事处盖章予以确认宁波市江东兴江石油供应公司曾经持有并后将其所持长城有限40%股权转让给高列挺的相关情况属实。根据宁东会验字(2001)2030号《验资报告》显示,原股东兴江石油股权转让应取得的295,917.16元由高列挺汇入长城有限公司账户中,经第三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高列挺确认,兴江石油转让长城有限40%股权后实际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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