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公司章程

2019年09月2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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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于任职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之日
          起方可履职。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
              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
              专业知识,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
              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告编号:2019-060
              (五)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取得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或客户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告编号:2019-060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通知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 1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
              董事。如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本章程其他关于董事的规
              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节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公告编号:2019-060
              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或二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 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
              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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