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 员: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 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 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 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及其近亲属; (五)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 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 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 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 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 公告编号:2019-060 发表独立意见; (五) 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 行董事职责,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 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应当保障独立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利义务、具体工作方式等,由公 司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4 名,职工董事 1 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公告编号:2019-060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审议批准风险偏 好、风险容忍度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定期风险评 估报告等风险管理职能,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 责任; (十七) 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并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 基本制度及定期合规报告,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等, 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对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 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 论、评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贷款、 委托理财等事项。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 万元 以上、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总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除外)。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 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告编号:2019-0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根据董事长提议,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罢免,应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三)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提名公司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人 选的聘任或罢免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