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 总裁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和总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 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公告编号:2019-060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方式。在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下,董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董事会召 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事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具体 原因。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等方式回复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 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 言和表决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公告编号:2019-060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总体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监 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 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具体职责 是: (一)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三)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 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 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 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职责 是: (一) 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 的执业行为;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具体职责是: (一)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 公告编号:2019-060 议并提出意见;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 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具体职责是: (一) 对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不含二级 市场的证券投资)进行研究分析,对单项对外投资总额 介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10%的重大投资 和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