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公司章程

2019年09月26日查看PDF原文
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 总裁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和总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
              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公告编号:2019-060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方式。在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下,董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董事会召
              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事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具体
              原因。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等方式回复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
              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
              言和表决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公告编号:2019-060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总体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监
              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
              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具体职责
              是:

              (一)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三)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
                    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
                    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
              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职责
              是:

              (一) 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
                    的执业行为;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具体职责是:

              (一)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

                                                            公告编号:2019-060
                    议并提出意见;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
              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具体职责是:

              (一) 对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不含二级
                    市场的证券投资)进行研究分析,对单项对外投资总额
                    介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10%的重大投资
                    和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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