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讯星科:公司章程

2020年03月23日查看PDF原文
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如上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业务规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
重大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条履行审
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单方面受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一款第(五)、(六)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该相关表决,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受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发出通知。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议案后2日内就临时议案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披露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议案的内容,并就该临时议案发布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议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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