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冠电缆:公开发行说明书

2020年07月07日查看PDF原文
理性

  1)公司所处的电线电缆行业为资金密集行业,资金需求加大

  公司所处的电线电缆行业为资金密集行业,生产、研发及新项目都需要大量资金。公司下游客户主要是国家电网、轨道交通公司等,下游客户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货款审批及支付周期较长,且一般会保留货款总额的 5%到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交货后一到三年后支付,对流动资金需求较大;公司的上游为铜、铝等原材料厂商,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采用预付款或现货现款方式,导致原材料采购对公司日常的运营资金需求较大。

  2)公司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对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7.16%,基于收入与经营性资产负债的匹配情况,2020-2022 年公司营运资金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2021 年 12 月 31  2022 年 12 月 31
                                      日(E)          日(E)          日(E)

 经营性流动资产        98,348.16      115,220.24      134,986.80      158,144.40
 合计

 经营性流动负债        28,414.72        33,289.39        39,000.34        45,691.03
 合计

 营运资金              69,933.45        81,930.85        95,986.46      112,453.37

  根据上表,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分别需要新

增营运资金 1.20 亿元、2.61 亿元、4.25 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 1.8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备合理性。

  三、 历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自设立以来,公司不存在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运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 其他事项

    无。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尚未盈利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不存在尚未盈利的情况。

  二、 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 诉讼、仲裁事项

  (一)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况。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其他事项

  (一)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精选层挂牌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在精选层挂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保证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前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精选层挂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④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

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⑤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订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⑥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精选层挂牌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规划,公司股票精选层挂牌后未来三年,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一、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董事:

          陈永明                  陈永直                  吴叶平

          温尚海                  徐俊峰                  董水国

          王年成                  阎孟昆                  童全康

监事:

          刘惠丽                  陈姿                  张开龙

高级管理人员:

          陈永直                  吴叶平                  温尚海

          姜克祥                  徐俊峰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

 宁波北仑托马斯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宁波兴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永明                                  包志军

 天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盖章)        陈永明(签字)

    董事(签字)                                                  陈永明

                          陈立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

  陈永明(签字)                            陈立(签字)

                        陈永明                                  陈立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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