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灵、陈伯霞因个人原 事职务外,未担任管理层岗位,
1 2020 年 3 月 因辞去董事职务 对公司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表
决、人员的提名和任命未有重大
的影响
增选刘希为外部董事、唐 刘希为公司股东新材料基金指派
2 2020 年 3 月 有根、申华萍、冯艳芳为 的董事,为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独立董事 构,公司增选了三名独立董事,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
蔡碧博因个人原因辞去公 蔡碧博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3 2020 年 4 月 司董事职务 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增选李德成为公司董事,有利于
4 2020 年 5 月 增选李德成为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引进行业专家,优化
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有利于
公司生产经营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序号 日期 人员变动 变动原因
蔡碧博因个人原因辞去公 蔡碧博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
1 2020 年 5 月 司副总经理职务 职务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2. 公司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1) 离职人员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 2 年内,公司共有 3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董事李树灵、
董事陈伯霞、董事兼副总经理蔡碧博。其中李树灵、陈伯霞在公司仅担任董事职务,未担任行政职务,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蔡碧博因个人发展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其离职后,公司增补李德成为董事兼电池研究院院长,填补蔡碧博离职的空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新增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为了满足上市规则要求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增补刘希为公司外部董事,刘希为公司股东新材料基金推荐的董事;新增唐有根、申华萍、冯艳芳为公司独立董事,有利于利用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和意见,改善治理结构,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新增董事对公司不构成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核心人员变动较小
2018 年初公司任职的 7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目前 4 人仍继续留任,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职务 姓名
1 董事长、总经理 王瑞庆
2 董事 李雯
3 董事、副总经理 陈国瑞
4 董事、董事会秘书 李洪波
上述留任人员仍占 2018 年初 7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的绝大多数,
公司核心管理层依然稳定,核心人员变动人数较小。
综上分析,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8 的要求,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公司三会文件,了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2) 查阅公司员工名册、员工工资表,分析公司员工构成及薪酬情况;
(3) 查阅同区域及同行业公司的薪酬公开资料,对其人员分布、员工薪酬情况进行对比;
(4) 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其他主要人员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垫付工资的情形。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程序合法合规;
(2) 公司员工的人数和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区域及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的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3)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工资的情形;
(4) 最近 2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一、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57,576.87 万元、90,664.15 万元和 99,022.12万元,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11,781.29 万元、14,170.82 万元和 28,322.15 万元。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的现金差异较大的原因(审核问询函问题 33)
(一)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
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46,033.49 101,168.33 93,563.63 59,181.08
增值税销项税 5,978.64 13,698.61 15,262.93 10,101.40
应收票据余额减少 1,929.50 -2,988.43 1,740.85 -5,099.23
应收款项融余额减少 4,095.06 -3,219.79
应收账款余额减少 -7,116.54 -8,039.11 -15,592.78 -5,340.81
预收账款余额增加 -3.71 27.52 -56.30 8.72
应收票据背书[注] -31,444.33 -72,270.63 -80,050.42 -45,734.31
应收账款抵付应付账款 -1,916.07 -1,528.03 -1,302.12
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款 -500.00 1,868.50 1,139.40
项的影响
坏账核销 -0.40 45.91 -230.19 13.30
应收票据质押到期兑付 -8,422.80
存入存款保证金账户
收回长期资产处置款或 250.00 4.00
购置款
其他 -52.69 -82.27 -46.74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10,798.91 28,322.15 14,170.82 11,781.29
的现金
[注]应收票据背书不包括各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如上表所述,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差异较大的主 要原因如下:
1. 随着公司销售增长,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余额也增长,
下游客户通过票据结算的比例较高。
2. 公司将收到的票据主要用于背书转让支付采购款,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用于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分别为 31,444.33 万元、73,270.63 万元、80,050.42 万元、45,734.31 万元,票据到期兑付的比例较低。
3. 2020 年 1-6 月质押应收票据到期兑付直接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中有
8,422.80 万元未转入一般存款账户,直接支付到期应付票据 1,200.00 万元之后余额 7,222.80 万元仍保留在存款保证金账户(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二)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管理层报告期内各期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和编制过程,复
核其计算准确性;
(2) 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明细账及现金
流量表附注补充资料,将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构成情况与账面记录、申报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核对、勾稽匹配,逐项分析金额变动情况;
(3) 通过核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等科目的收款记
录,分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准确性。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各期,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勾稽关系合理。
二十二、关于财务规范性。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资金被拆借的情形。2019 年第三方回款金额增幅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交易的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