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法律意见书(2)

2021年01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入发行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该等出资已由山东华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鲁华盛会验字(2011)188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发行人改制设立时,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发行人系由华信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原华信有限的全部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为明曰信和兴华建设。

    明曰信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兴化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 2、关联法人/(3)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系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企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发行人《全体证券持有人
名册》,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755 名,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
况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明曰信                      12,408,249                12.3621

  2          兴华建设                      5,803,200                5.7816

  3            马宁                        3,458,862                3.4460

  4          薛熙景                        3,322,000                3.3096

  5            李昕                        2,763,824                2.7535

  6          赵绪云                        2,365,986                2.3572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7          李晨光                        1,411,920                1.4067

  8          侯普亭                        1,411,744                1.4065

  9          刘环昌                        1,280,223                1.2755

 10          李桂志                        1,013,119                1.0093

 11          其他股东                      65,134,393                64.8920

            合计                          100,373,520                100.00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包括:明曰信、李晨光、侯普亭、陈文勇、戴文博、刘伟、张玉保和李桂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八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18.890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未发生变化。

    认定上述八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

    1、上述八人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18.8908%,远高于发
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2、上述八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齐鲁华信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统一意见,以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终止。且上述八人一致确认,自发行人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本《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期间,各方仍为齐鲁华信共同实际控制人,并已在上述事项上自觉保持了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了一致行动。上述八人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在可预期期限内稳定、有效存在。

    3、发行人董事会由 7 人组成,除 2 名独立董事外,其余董事会成员均来自
于上述八人。报告期内,上述八人相互协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等均达成相同意见,并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决议,各方之间在决策层面不存在相互矛盾或对立的意思表示。
    4、此外,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仅为明
曰信和兴华建设,兴华建设为发行人的财务投资人,不向发行人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明曰信、李晨光、侯普亭、陈文勇、戴文博、刘伟,张玉保和李桂志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工商登记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股本及演变事项已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审批或备案登记,并在全国股转系统履行了信息披露相关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变更事项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披露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均在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已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五)对外投资、(六)分支机构”。

    2、发行人持有的与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证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证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
发行人的业务/(六)发行人的主要资质”。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分子筛、新型环保助剂以及硫酸铝、高偏铝酸钠和低偏铝酸钠等石油化工催化新材料、环保催化新材料和煤化工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在其《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已取得从事该等业务所必须的许可和资质。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7 年
1 月、2017 年 5 月经营范围变更未履行相应的审批及公告程序。其原因为:上述两次经营范围变更系因公司实际经营中增加了“硫酸铝、偏铝酸钠、中性水、酸性水、铝溶胶生产、销售”以及“木托盘、滤布、布袋的销售”。由于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的变化,因此,相关经办人员因疏忽未履行相应的审批及公告程序,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提交了变更申请文件。

    发行人上述两次经营范围变更存在程序瑕疵。针对该程序瑕疵问题,发行人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溯确认公司 2017 年度工商变更相关事
项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7 年 1 月、2017 年 5 月进行的两次经营范围变更,同
意公司因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修订的公司章程。2020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就上述
追溯确认事项向淄博工商局提交了备案申请文件,并完成了相关备案。

    2020 年 7 月 17 日,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相关事
项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和年报手续。”

    基于上述追溯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
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根据《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分子筛、新型环保助剂以及硫酸铝、高偏铝酸钠和低偏铝酸钠等石油化工催化新材料、环保催化新材料和煤化工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7,534,433.09 元、539,298,778.30 元、
571,701.090.71 元及 131,997,732.04 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100%、100%及 100%。

    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其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没有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主要资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了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证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六)发行人的主要资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法律实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发行人设立以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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