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法律意见书(2)

2021年01月27日查看PDF原文
                氧化铝采购单价差异较大,以 2020
                                                              年氢氧化铝单位售价为例,氢氧化
                                                              铝-白铝采购平均单价为 2,522.12
                                                              元/吨,氢氧化铝-普铝采购平均单
                                                              价为 1,523.94 元/吨;公司 2018 年
                                                              度水铝石采购单价存在一定变动,
                                                              主要是因为水铝石采购包含高钠
                                                              拟薄水铝石及低钠拟薄水铝石,公
                                                              司从同一供应商根据生产需要采
                                                              购不同的品种,两种水铝石采购单
                                                              价差异较大,以 2018 年水铝石单
                                                              位售价为例,高钠拟薄水铝石平均
                                                              单价为 6,284.97 元/吨,低钠拟薄水
                                                              铝石采购平均单价为 10,632.18 元/
                                                              吨。

                                                              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同期向不同
                                                              供应商采购同种原材料的单价不
                                                              存在重大差异。

                                                              已在第二轮审查问询函问题7.发出
                                                              商品的规模与收入及订单的匹配
    首轮审查问询函回                                          情况之“二、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
    复问题 16.存货余额  对存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发出商品的
    较高及发出商品大  盘点中                                盘点情况及盘点方法,是否实施了
    幅增加的合理性之  发出商                                有效程序并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
14  “③各期末存货产品  品盘点              无              证据”补充披露,具体如下:对公
    的具体形态、存放地 情况未                                司自用仓库的存货监盘比例为

    点、存放地权属、盘 做明确                                100%,对于无法实施监盘的发出商
    点过程等相关信息”  回复                                  品,实施函证程序,未回函的部分
                                                              实施替代程序,检查出库单、期后
                                                              签收单等支持性文件,合理保证发
                                                              出商品的真实、准确、完整。


    首轮审查问询函回  相关交

    复问题问题 18.大额  易形成

    转贷的实际流向和  原因、资

    使用情况未披露之  金流向                                已在第二轮审查问询函问题9.补充
1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和使用              无              说明转贷相关核查情况中进行了
    相关交易形成原因、 用途、利                              补充披露。

    资金流向和使用用  息未按

    途、利息、整改措施、 明细披

    具体内控建立及运  露说明

    行情况等”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了

                                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的

                                相关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合

                                同;

                                3、查阅了发行人《合同管理办

                                法》、《费用管理制度》以及《招

                                待费管理办法》等销售环节相关

                                制度

                                3、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访

                                谈;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首轮审查问询函回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复问题 22.其他问题  粘贴错  的银行流水,取得了发行人董  此处仅需要补充重大事项提示,删
16  之“(1)补充重大事 误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征 除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项提示”                      信报告及个人无违法违规证明;

                                5、取得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人

                                民检察院出具的发行人无重大

                                违法违规的证明

                                6、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等网站。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参与招

                                投标,组织形式、实施方式及履

                                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涉及商业

                                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应


                        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

                        形;

                        2、发行人对不同客户之间的产

                        品责任分担条款不存在区别;报

                        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产品质量问

                        题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本所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和反思,具体整改措施参见本问题第三问回复。

    2、说明发行人发行股份数量调整未履行完成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对所涉申报文件进行了更新,该行为涉嫌存在虚假披露,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风险

    由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规则理解不深刻,对内部决策程序认
识不到位,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期间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但未就相关事项取得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提交了首轮问询回复,并更
新了申报文件。

    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就上述事项表述为:“发行人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并补充设置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并对所涉申报文
件进行了更新,并定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亦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明确披露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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