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法律意见书(2)

2021年01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其他单位          0.95    57,470.71

                                      天津真如

 2020 年 1-6 月    MNS-2 分子筛      天津神能        435.47    35,398.23
                                      其他单位        1,007.16    32,258.79

                                      天津真如          27.51    21,238.94
                  ZSM-5 分子筛      天津神能

                                      其他单位        1,271.32    31,686.57

                                      天津真如          75.08    37,658.51
                FE-ZSM-5 分子筛    天津神能

  2019 年度                          其他单位          32.52    40,377.88
                                      天津真如

                  MNS-2 分子筛      天津神能          61.82    32,743.36
                                      其他单位        340.25    33,584.20


    年度            产品名称        单位名称        数量        单价

                                      天津真如        151.26    21,168.00
                  ZSM-5 分子筛      天津神能          0.75    21,238.93
                                      其他单位        3,479.00    30,467.84

                                      天津真如        260.11    41,769.26
                FE-ZSM-5 分子筛    天津神能

                                      其他单位          0.02    51,724.00

                                      天津真如          32.42    25,000.00
  2018 年度      MNS-2 分子筛      天津神能

                                      其他单位          0.49    27,445.45

                                      天津真如          40.00    21,120.69
                  ZSM-5 分子筛      天津神能

                                      其他单位        1,792.98    35,162.37

                                      天津真如        326.17    40,846.33
                FE-ZSM-5 分子筛    天津神能

                                      其他单位

                                      天津真如

  2017 年度      MNS-2 分子筛      天津神能        273.45    25,641.03
                                      其他单位          61.92    25,230.79

                                      天津真如          46.32    19,233.08
                  ZSM-5 分子筛      天津神能

                                      其他单位        583.31    28,209.66

    公司 MNS-2 分子筛向不同客户销售价格基本一致。FE-ZSM-5 分子筛、
ZSM-5 分子筛产品销售给天津真如的价格低于销售给其他客户,主要原因为:①公司 FE-ZSM-5 分子筛主要客户为天津真如,其他客户销量较小,不具有可比性;②公司向天津真如、天津神能销售 ZSM-5 系列产品价格较其他客户偏低主要因为公司向其销售产品的量较小(占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各年均低于8%)、主要为成品的初级产品(其他客户需要公司根据具体的硅铝比、结晶度等需求进行进一步加工),且公司考虑到其为公司开拓终端客户的可能性而做出一定让利,故销售给其的单价较低。

    除上述产品之外,公司销售给天津真如与天津神能的产品主要为定制产品,同样产品不向其他公司销售,价格不具有直接可比性。公司与天津真如、天津神能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

    (4)天津真如、天津神能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获取对方出具的无关联关系承诺函,以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查发行人董监高调查表、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天津真如、天津神能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发明专利的权属证书,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将王震宇和赵克列为专利发明人的情况说明;

    2、获取了公司与天津真如、天津神能的交易情况,与相同产品对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比较;

    3、对天津真如、天津神能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进行了访谈;

    4、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获取对方出具的无关联关系承诺函,以及核查发行人董监高调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报告期内银行流水。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人为赵克、王震宇的发明专利情况”以及二人作为发明人的原因及背景进行了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完整拥有相关专利的所有权,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争议;
    2、发行人与天津真如、天津神能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天津真如、天津神能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异常资金往来等其他利益安排。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全面核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情况,并发表结论性意见,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在发现相关信息和数据错误情况后,本所律师参与了保荐机构组织召开的项目组成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会议,对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情况进行了多人、多轮的全面复核、交叉核对,并对错漏进行更正、统一。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发行人律师已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表“除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自 2019 年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再因安全、环保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意见是否准确、审慎,回复时是否已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如已核查,说明未能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披露的原因,如未核查,说明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切实履行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中介责任;说明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整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1)首轮问询回复前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表“除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自 2019 年起
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再因安全、环保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意见时,已审慎核查:①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②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行政处罚公示平台、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公示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公示平台、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等网络信息平台;③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④就行政处罚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⑤访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合规证明。在此基础上得出上述结论。

    (2)未充分披露原因

    发行人律师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表“除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自 2019 年
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再因安全、环保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意见,是为了突出发行人针对各项行政处罚暴露的问题已经进行了整改,符合实际情况,并非刻意隐瞒 2018 年 4 月齐鲁华信大酒店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受到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律师在回复时已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未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披露该次处罚的原因主要系:误将发行人
分支机构齐鲁华信大酒店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受到的一项行政处罚和 2018 年
4月27日因筷子洗消设备不合格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混淆(前者可以在互联网上
检索到,后者虽然有书面行政处罚,处罚类型为:“警告”,但无法在互联网上检索到),误以为是同一处罚,未仔细核对处罚具体内容,从而在之前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遗漏了一项行政处罚。

    (3)整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针对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整改措施,本所律师已组织人手,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事项,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1、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再次核查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

    2、全面检索核查发行人相关主管机构公示信息,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公示平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平台、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公示平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平台、淄博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淄博市周村区政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平台等公示平台。

    3、整理发行人已取得的相关主管机关走访记录及其出具的证明;

    4、要求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员工规则意识,加强员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和深入理解,强化员工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汇报的意识;

    5、协助发行人拟定和完善行政处罚汇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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