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或限制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关联自然人
(1)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明曰信、李晨光、侯普亭、陈文勇、戴文博、刘伟,张玉保和李桂志,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情况
如下:
序号 关联自然人 曾任职 变更时间
1 刘伟 副总经理 2019 年 10 月
(3)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的关键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关联法人
(1)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2)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五)对外投资”。
(3)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第一大股东明曰信外,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兴华建设。
兴华建设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2、关联法人/(3)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前述关联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晨光之子女配偶母
1 山东荣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亲闫英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出资比例
60.00%的公司;李晨光子女配偶郭子瑜
持股 40.00%。
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晨光兄弟李晨旭担
2 淄博旭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出资比例 100.00%
的公司。
3 周村晨旭铆焊施工队 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晨光兄弟李晨旭实
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4 上海捷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陈洁持有 100%股权的公
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陈洁担任独立董事
6 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陈洁担任独立董事
7 潍坊森达美西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刘秀丽担任总经理
8 潍坊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刘秀丽过去12个月内担任
独立董事
(5)报告期内已注销、转让或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已注销、转让或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明曰信曾担任经理,华信
1 淄博科成催化材料有限公司 高科曾持股 30%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 日注销
本公司董事长明曰信曾担任董事长,本
2 珠海解码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曾持股 52%的公司。2017 年 1 月股
权转出,明曰信不再担任董事长
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张春(公司董
3 周村日鑫铆焊施工队 事、总经理李晨光妹妹的配偶),但由李
晨光弟弟李晨旭实际控制。已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注销
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公司董事、总经
4 周村安达利铆焊施工队 理李晨光兄弟李晨旭。已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常性的、金额较大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担保、收购子公司部分股权、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等。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履行情况
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或补充确认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履行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履行情况”。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为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公司股东利用其地位而从事损害本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目前公司 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 2 名独立董事;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了独立董事监督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公正、公允的特别权利。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回避制度、决策权利、决策程序等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
(五)同业竞争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分子筛、新型环保助剂以及硫酸铝、高偏铝酸钠和低偏铝酸钠等石油化工催化新材料、环保催化新材料和煤化工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六)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程序和必要的确认程序;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同业竞争事项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了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避免同业竞争的合理措施。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专利、注册商标、域名、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租赁土地、房产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财产系发行人或其前身及其子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部分房产、土地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主要财产均不存在其他权属纠纷和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已存在的抵押、质押是发行人为自己取得银行贷款而提供的正常抵押、质押担保,合法有效,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在精选层挂牌构成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上述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员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