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法律意见书(2)

2021年01月27日查看PDF原文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合法有效。发行人享受该等财政补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发行人、华信高科、青岛华智诚于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税收优惠和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排污许可及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环保验收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1、排污许可和 2、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环保验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生态环境部、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网站披露的
公开信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详情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环评情况”。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产品质量、技术等的资质、认证情况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六)项发行人主要资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重大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拟募集资金(万元)

 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 2000 吨/            15,373.24              15,373.24
    年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项目

 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分子筛催              8,086.12              8,086.12
 化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              3,571.2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  备案机关          项目代码        备案日期

                      体

 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          淄博市周村

 限公司 2000 吨/年汽  华信高  区发展和改  2020-370306-26-03-071187  2020-07-20
 车尾气治理新材料项    科      革局

        目


      项目名称      实施主  备案机关          项目代码        备案日期
                      体

 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          淄博市周村

 限公司分子筛催化新  华信高  区发展和改  2020-370306-26-03-078457  2020-08-04
 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    科      革局

    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权利人    募投项目名称    不动产权编    地址      用途    用地取得时
                                  号                                间

          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  鲁(2020)淄  周村区东

 华信高  限公司 2000 吨汽车  博周村区不  门路 1688  工业用地  2020 年 1 月
  科    尾气治理新材料生产  动产权第      号                    14 日

              线建设项目      0000763 号

          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  鲁(2019)淄  周村区东

 华信高  限公司分子筛催化新  博周村区不  门路 1618  工业用地  2019年2月3
  科    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  动产权第      号                    日

              心建设项目      0000664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已履行了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批准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投资的情况,亦不会引致公司与其股东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描述,“公司的业务重点逐渐转向环保新材料领域,未来将进一步着力于汽车尾气等环保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且该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陈述、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案件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山东法院网、淄博法院网及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单个诉讼或仲裁的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
月内曾受到环保、安监、公安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因未对安全设备(ZRP 晶化装置 4#晶化釜压力表
1 个,2#晶化釜压力表 1 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被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周)安监管罚【2017】4Z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 1.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并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因: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存
在造假现象);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DCS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5、安全设备的适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爆型配电箱电源线接口处未封堵),被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淄)安监罚【2017】502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 14.3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我局未收到该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相关信息。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并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因质检中心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被齐都公安
局西区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出具鲁齐西公(汞)行罚决字【2017】100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处以
2000 元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本所律师认为,对照上述规定的罚款幅度,齐鲁华信受到的罚款金额比例较低,接近罚款幅度下限,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齐鲁华信已针对该事项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并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未造成严重后果。

    (4)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因:1、孟强、韩青等 13 人安全培训教育未如实
记录;2、李红华、韩克朋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3、铆焊车间、防腐车间 6 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项,被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淄)安监罚【2018】70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第 1 项事实,决定给
予公司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第 2 项事实,决定给予公司罚款 3 万元的行
政处罚;针对第 3 项事实决定给予公司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我局未收到该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相关信息。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并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5)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因其分支机构齐鲁华信大酒店餐具(筷子)清洗消
毒不合格,被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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