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2021年02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关于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精选层挂牌后未来三年及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精选层挂牌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在满足《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2、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前款第(三)项中所述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规划

  公司未来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及分配股利后的未分配利润将服务于公司的战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主要用于业务增长所需资产购买支出及配套流动资金、兼并与重组需要的资金、以及提高科研实力、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所需资金。

  六、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精选层挂牌后,公司将运用募集资金进一步增加产能、提高科研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未来三年及长期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精选层挂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精选层挂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7、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对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开发行承诺事项;

  2、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公开发行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公开发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5、以上承诺自本公司/本人签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8、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回购承诺: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9、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
诺: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其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齐鲁华信相竞争的业务,且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从事与齐鲁华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拥有任何权益。
  本人承诺在作为齐鲁华信实际控制人期间:

  1、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齐鲁华信相竞争的业务;也不通过投资、持股、参股、联营、合作、技术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齐鲁华信相竞争的业务;不向业务与齐鲁华信相同、类似或任何方面与齐鲁华信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2、如本人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被认定与齐鲁华信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把该涉嫌同业竞争的企业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由齐鲁华信以合理公允的价格收购成为其一部分;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齐鲁华信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齐鲁华信,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齐鲁华信。

  3、本人承诺不以齐鲁华信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齐鲁华信其他股东的权益。

  4、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齐鲁华信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齐鲁华信以外的其他企业与齐鲁华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齐鲁华信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与齐鲁华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齐鲁华信及齐鲁华信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齐鲁华信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齐鲁华信《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齐鲁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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