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抵押资产为发行人拥有的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0100126077 号《房地产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 4 项房屋所有权与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建筑(以下简称“抵押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上述已抵押资产的账
面价值、占发行人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占总资产比例 占净资产比例
房 固定资产 8,751.25 15.14% 22.87%
屋 投资性房地产 158.50 0.27% 0.41%
土地使用权 1,365.08 2.36% 3.57%
在建工程 6,014.04 10.41% 15.72%
2、相关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珠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ZD1961201600000052)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融资额度协议>至补充/变更合同》(ZD1961201600000052BG02),发行人将拥有的粤房地权证珠字第 0100126077 号《房地产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 4 项不动产权及宿舍及精工车间(二期)在建工程
抵押予浦东银行珠海分行,为浦东银行珠海分行在 2016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1 日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与发行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为限。
根据发行人与浦东银行珠海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在上述授信范围内发行人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如下:
序 债权银行 合同名称 合同编 借款金额 签署时间 还款期限
号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序 债权银行 合同名称 合同编 借款金额 签署时间 还款期限
号 号
分期偿还本金,第一
上海浦东发 期 2017 年 1 月 29 日
1 展银行股份 《固定资产 1961201 2,000 万元 2016/09/02 起每六个月还款 150
有限公司珠 贷款合同》 6280458 万元,最后一期 2021
海分行 年 7 月 29 日还款 650
万元;按月结息
分期偿还本金,第一
上海浦东发 期 2017 年 1 月 29 日
2 展银行股份 《固定资产 1961201 4,000 万元 2016/07/29 起每六个月还款 350
有限公司珠 贷款合同》 6280374 万元,最后一期 2021
海分行 年 7 月 29 日还款 850
万元;按月结息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9,541.12 万元、8,414.59 万元和 11,582.68 万元,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864.04 万元、3,407.80 万元和 16,6856.28 万
元,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较为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重较高,且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能够清偿债务。
3、资产权利受限是否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根据发行人与浦东银行珠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资产权利受限的情况主要是日常经营过程中与银行间常规借贷关系所产生的资产抵押,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财产,因此不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抵押资产。
此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较为稳定,且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按照相关贷款合同如期履约,上述因抵押产生的资产权利受限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稳定且相关贷款合同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上述已抵押资产权利受限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四)结合相关规定说明 1 年内将到期的商标权是否能够续期;说明受让取得商标的时间、原因、转让方、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1、结合相关规定说明 1 年内将到期的商标权是否能够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发行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 1 年内将到期的商标办理续展手续能够续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1 年内将到期及已到期尚在六个月宽展期内的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 商标内容 注册人 注册证号 专用权期 核定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号 限 权利
1 安联锐视 6381893 2010/03/28- 第 9 类 受让取得 无
2020/03/27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未使用 6381893 号注册商标并不存在后续使用计划,发行人计划放弃续展该注册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 6381893 号注册商标外,发行人拥
有的商标权期限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到期的其他四项注册商标已经完成续
展,具体如下:
序 商标内容 注册人 注册证号 专用权期 核定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号 限 权利
1 安联锐视 6294019 2010/03/28- 第 9 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3/27
2 安联锐视 6322334 2010/06/21- 第 9 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6/20
3 安联锐视 6810433 2010/07/07- 第 9 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7/06
4 安联锐视 6810432 2010/08/21- 第 9 类 原始取得 无
2030/08/20
因此,发行人 1 年内将到期的注册商标不存在计划续展但续展存在障碍的情况。
2、说明受让取得商标的时间、原因、转让方、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1)发行人受让取得的商标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 商标内容 注册人 注册证号 专用权期 核定范围 取得方式 他项
号 限 权利
1 安联锐视 6381893 2010/03/28- 第 9 类 受让取得 无
2020/03/27
(2)发行人受让取得的商标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转让相关文件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受让取得6381893 号注册商标的程序如下:
1)2011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与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义乌博锐”)签署《商标委托购买合同》,约定发行人委托义乌博锐办理将霸州市胜芳镇凯顺达汽车用品商行(于 2008 年 12 月更名为霸州市胜芳镇红太阳汽车用品商行,6381893 号《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人名称当时尚未变更,以下简称“凯顺达”)持有的 6381893 号注册商标转让予发行人事宜,发行人就该等事宜向义乌博锐支付人民币 18,000 元,包含商标转让申请规费、义乌博锐转让代理费、相关公证费用、义乌博锐向凯顺达交纳的商标转让款,义乌博锐不得再向发行人收取与转让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2)为办理注册商标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与凯顺达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凯顺达将 6381893 号注册商标转让予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3)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