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法律意见书(注册稿)(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15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会由董事长徐进,
董事赖建嘉、李志洋、申雷、张锦标、宋庆丰、罗苑红(独立董事)、苏秉华(独立董事)、闫磊(独立董事)9 人组成。

  (2)监事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监事会由张静、徐学恩、
陈海清 3 人组成。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任命徐学恩、
王雷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静组成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

  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监事会由徐学恩、王雷、
张静 3 人组成。

  (3)高级管理人员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
李志洋,副总经理申雷、张锦标、马学文,财务负责人申雷组成。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志洋为公
司总经理,申雷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张锦标为副总经理,宋庆丰为技术总监。

  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
李志洋,副总经理张锦标、申雷,财务负责人申雷,董事会秘书申雷,技术总监宋庆丰组成。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治理”部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员的专业背景,董事、监事的提名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人员出席情况及 2016 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了补充披露。

  补充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薪酬总额 2018 年大幅增长主要是因为对管理
层固定薪酬进行了调整、董事长徐进自 2018 年 10 月开始从发行人领薪及 2018
年管理层绩效奖金相比 2017 年有所增加;

  2、徐进既从中联泓领取薪酬又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具有客观原因,在中联泓领取薪酬金额依据中联泓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具体岗位情况确定,在发行人领取薪酬金额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参照同行业其他公司董事长薪酬情况确定;徐进从发行人处领取的月均薪酬不低于从中联泓领取的月均薪酬;

  3、徐学恩系发行人股东推荐的监事,具有合理性;徐锦扬持有发行人股份系从发行人历史股东处受让,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家庭积蓄,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其本人所有,不存在为第三人代持情形;

  4、发行人独立董事苏秉华任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发行人独立董事夏南系因自身工作原因离职,独立董事闫磊因连任期限届满离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

  6、发行人已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管的专业背景,董事、监事的提名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人员出席情况及 2016 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冯泽伟

                                            经办律师:

                                                          陈凯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号编报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发行人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分别于 2019 年 9 月24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关
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2020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同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对美国的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美国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63.37%、61.10%、43.11%。2018
年 9 月和 2019 年 8 月,发行人前端摄像机和后端硬盘录像机相继被美国加征关
税。2019 年 10 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 28 家中国实体加入“实体管制清单”,
禁止这些实体购买美国产品,28 家实体当中包括海康威视、大华科技、科大讯飞、旷视科技、商汤科技、依图科技、厦门美亚柏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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