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
其他股东的利益。 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
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
金情形。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十一)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
他事项。 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
易;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外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
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三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担保。
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其他担保情形。上述需由股东大会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上述规定 (三)项的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议通过。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