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16 楼
注册资本 38,400,000 否
五、 中介机构
主办券商(报告期内) 东莞证券
主办券商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报告期内主办券商是否发生变化 否
主办券商(报告披露日) 东莞证券
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及连续签字年限 王淑燕 张芳 - -
6 年 4 年 0 年 0 年
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六、 自愿披露
□适用 √不适用
七、 报告期后更新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盈利能力
单位:元
本期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 30,881,920.65 40,159,425.72 -23.10%
毛利率% 91.52% 92.67%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986,912.82 596,835.71 -2108.41%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12,746,076.34 -70652.38 -
损益后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12.69% 0.59% -
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13.50% -0.07% -
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 -0.31 0.02 -1,650.00%
(二) 偿债能力
单位:元
本期期末 上年期末 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 91,663,784.12 108,791,311.51 -15.74%
负债总计 4,776,438.55 6,274,727.93 -23.88%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6,887,345.57 102,516,583.58 -15.25%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2.26 2.67 -15.3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21% 5.77% -
资产负债率%(合并) 5.21% 5.77% -
流动比率 19.60 16.21 -
利息保障倍数 - - -
(三) 营运情况
单位:元
本期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75,872.84 -2,349,554.13 -235.21%
应收账款周转率 7.16 8.80 -
存货周转率 10.43 20.03 -
(四) 成长情况
本期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总资产增长率% -15.74% 9.45% -
营业收入增长率% -23.10% 88.16% -
净利润增长率% -2,108.41% -97.98% -
(五) 股本情况
单位:股
本期期末 本期期初 增减比例%
普通股总股本 38,400,000 38,400,000 0%
计入权益的优先股数量 0 0 0%
计入负债的优先股数量 0 0 0%
(六)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154.0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 159,879.52
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
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 599,605.96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债权投资取得的
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67.96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759,163.52
所得税影响数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759,163.52
(八)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九)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1、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单位:元
科目 上年期末(上年同期) 上上年期末(上上年同期)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预收款项 46,500.00 0.00
合同负债 0.00 41,150.44
其他流动负债 0.00 5,349.56
2、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 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本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 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 债列示。
本公司根据首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