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关于出具的关于对乙方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的函后,甲方应按照
乙方发布的发行认购公告规定的缴款期限向乙方足额缴纳认购资金。逾期缴纳认购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认购。
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生效时间
双方同意,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于本次发行经圣博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自律监管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之日生效。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合同除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外,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6、 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甲方认购的股份不作限售安排,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7、特殊投资条款
无特殊投资条款。
8、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则其他方除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之外,还有权就其因违约而蒙受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对于因公司在本协议下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公司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承诺或约定而导致的或产生的投资人实际遭受所有损失、损害、责任、主张、程序、成本和费用(包括投资人与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在有关诉求的调查、评估、诉讼中,合理产生的费用、补偿和其他顾问费用)(合称“损失”),公司应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缴付完成后,如果因增资缴付完成之前公司的作为与不作为或已存在但未披露的事实导致公司被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和/或第三方支付任何损害、赔偿、未披露的欠款、罚款(包括罚息)或费用(“费用”)和/或如果公司支付了与税务相关的任何未披露的滞纳金、应付税款、罚金或罚款(“逾期税款”),则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或投资人书面通知后七(7)日内就该等罚款、费用和/或逾期税款承担责任并应就费用和/或逾期税款的实际数额赔偿给公司,并赔偿投资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有)。
本次发行缴付完成至交割日期间,如因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无法顺利完成交割,公司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返还增资款及实际控制人支付利息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则其他方除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且全面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应在本协议各方终止其权利和义务之后,或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9、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签署、生效和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厦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并对各方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七、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 西部证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项目负责人 宁丁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赖祥龄
联系电话 029-87406130
传真 029-87406134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06-1007
单位负责人 郑英华
经办律师 郑英华、张艳
联系电话 010-83617322
传真 010-83600300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 2 幢 13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吕江
经办注册会计师 田术会、周敏
联系电话 010-65950411
传真 010-65955570
(四)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文桂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400-8058058
传真 010-50939716
八、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孟岗 杨波 潘玉珣 王文哲 刘琛阳 苍源 王登泉 董华 赵琨
全体监事签名:
武佳兴 吴慧海 程锦蓉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孟岗 潘玉珣 杨波 龙勇 黄勇 李亮
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孟岗
盖章:
2021年11月29日
控股股东签名:孟岗
盖章:
2021年11月29日
(三)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徐朝晖:
项目负责人签名:
宁丁:
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西部证券
(空)
(四)律师事务所明
本机构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郑英华:
张艳:
机构负责人签名:
郑英华:
机构全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盖章)
(空)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田术会:
周敏:
机构负责人签名:
吕江:
机构全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九、备查文件
1、 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