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补充法律意见书(2021年三季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章 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一节 对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重大事宜发表的法律意见

    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的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年 12 月 31日、2018 年 12 月 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7-
73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申报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7-734 号”《内控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7-737 号”《纳税鉴证报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补充核查,对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补充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4.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6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6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无需进一步落实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且相关授权均在授权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61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的同意。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信息;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3.补充事项期间调取的发行人工商基本信息查询页;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章第一节第七、八、十、十五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组织结构图;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4.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5.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
告》;

    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法证明;

    7.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记录;

    8.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处罚
与处分记录”查询记录;

    9.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调查问卷;

    10.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章第一节第一、二、五、十、十四、十六、十七、
十八、二十部分所述的查验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发放了调查表;取得了发行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海关等政府部门网站。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的经
审计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5,042,558.08 元和 32,336,608.64 元,最近两年累计不低于5,000 万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具体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尚需经深交所履行发行审核程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信息;
    2.申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 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新增的资产权属证书;

    4. 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5. 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笔录;

    6. 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9月 30 日的员工名册;

    7.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相关制度;

    8. 发行人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9.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章第一节第八、九、十、十五部分的查验文件;


    10.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独立性的声明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检索专利、商标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合并同一持有人多个账户)》;

    2.补充事项期间调取的发行人工商基本信息查询页;

    3.发行人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公告信息;

    4.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公示信息网络核查;

    5.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宁波航元宇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新的营业执照、关于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档案文件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检索互联网中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其出资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21 名发起人,均为境内自然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深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同日,发行人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发行人股票
于 2020 年 7月 23 日起开始停牌。2020年 7月 29日,发行人取得深交所出具的
《关于受理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0]480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
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暨上市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发行人股票将继续停牌。此外,根据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时发布的《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进展公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停牌事项仍处于继续状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合并同一持有人多个账户)》及发行人出具的《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发行人现有股东 226 人,其中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引进的股东 178 名,其余 48 名股东为发起人股东和/或通过定向发行引进的股东。

    (三)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7 月 19 日和 2020 年 7 月 23 日的证
券持有人名册,201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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