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补充法律意见书(2021年三季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查看PDF原文
19 日至 2020 年 7月 23 日(已覆盖申报前一年)新
增股东 166 名,该等新增股东合计股份比例合计约为 1.6868%,均为通过股转系统二级市场交易形成。

    自发行人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停牌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况。

    (四)发行人股东中“三类股东”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三类股东”的情况,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三类股东”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关于发行人企业股东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企业股东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企业股东宁波航元宇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名称变更为宁波航元宇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元宇信”),其经营范围由“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变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航元宇信已就名称和经营范
围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取得宁波市北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企业股东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的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 226 人,其中:216 名为自然人股东,10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系由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所形成的,非因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者股票发行所导致,无需履行相关的审批或许可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补充事项期间调取的发行人工商基本信息查询页;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9月 30日的《全
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3.发行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

    4.保定市清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10月 14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互联网中发行人的信息。

    (一)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
《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发行人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

    (三)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形成、解除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代持情形已消除。发行人已针对上述自律监管决定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整改,上述自律监管决定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未受到股转系统的相关处罚或谴责。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补充事项期间调取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查询页;

    3.申报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4.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业务合同;

    5.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于补充事项期间新增或续展的相关资质证书(如有);

    6.境外律师就境外子公司的合规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

    7.发行人各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补充事项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新增业务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于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境外业务情况。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379,944,075.85 元及 383,270,193.78 元,发行人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6%及 99.1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2)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3)发行人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1.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受同一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销售金额)如下:

    期间      序号                        公司名称

                1.    AAM 集团1

 2021年 1-9月  2.    VC 集团2

                3.    岱高集团3

                4.    贝尔福洛4

1 AAM集团包括:Metaldyne International (UK) Ltd、Metaldyne International France、Metaldyne International
Spain, S.L.、Metaldyne Powertrain Components, Inc.、麦特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Metaldyne
International Deutschland GmbH、AAM Poland Sp. z o.o.,以下同。

2 VC 集团包括:Vibracoustic CZ, s.r.o. 、Vibracoustic AG & Co. KG、威巴克(烟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Vibracoustic North America, L.P.、威巴克(无锡)减震器有限公司、Vibracoustic Polska Sp. z o.o.、
Vibracoustic USA Inc、Beltan Vibracoustic Titresim Elemanlari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Sirket、Vibracoustic
Toluca S.A. de C.V.,以下同。

3 岱高集团包括:Dayco Poland Sp. z o.o.、Dayco Products, S.A. De C.V. 、Dayco Products LLC、Dayco
Europe S.r.l.a Socio Unico、岱高(苏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Dayco Power Transmission Pvt. Ltd.,以下
同。
4 公司通过贝尔福洛销售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最终销售给威克迈集团,以下同。


    期间      序号                        公司名称

                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

                1.    AAM 集团

                2.    VC 集团

  2020年度    3.    岱高集团

                4.    贝尔福洛

                5.    青海中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6

                1.    AAM 集团

                2.    VC 集团

  2019年度    3.    贝尔福洛

                4.    岱高集团

                5.    青海中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    AAM 集团

                2.    VC 集团

  2018年度    3.    贝尔福洛

                4.    青海中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5.    岱高集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上述主要客户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受同一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算销售金额)如下:

    期间      序号                        公司名称

                1.    河北伟新锻造有限公司

 2021 年 1-9月  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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