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说明书中之含义如下: 一般性释义 股份公司、公司、森创服装、 指 浙江森创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森创 森创有限、有限公司 指 公司前身,浙江森创服装有限公司 股东会 指 浙江森创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 指 浙江森创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森创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森创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嘉兴森创 指 嘉兴森创时装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南通润创 指 南通润创时装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双面、浙江诺玛茜 指 浙江双面时装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诺玛茜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创睿 指 上海创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森创 指 香港森创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开转让说明书、本说明书 指 浙江森创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关联关系 指 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会”议事规则 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 管理层 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统称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统称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最近一次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浙江森创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指 由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浙江森创服装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5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专业释义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受托厂 OEM 指 商按来样厂商的需求与授权,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 称为授权贴牌生产。所有的设计图等都完全依照来样厂商的 设计来进行制造加工 ODM 指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加工厂商 根据品牌厂商的规格和要求,设计和生产服装产品。受委托 方拥有设计能力和技术水平,基于授权合同生产产品 中间商 指 代理品牌厂商向加工厂商采购产品,再转卖给品牌商的中间 贸易商 大货生产 指 按照客户订单要求进行批量生产 注: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浙江森创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7985811229 注册资本 23,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王增林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3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25 日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 320 国道东侧(嘉 兴森创时装有限公司内) 电话 0573-83882836 传真 0573-83881188 邮编 314002 电子信箱 wangh@scfashion.com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王慧 按照证监会 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 C 制造业 类指引》的所属行业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C 制造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的所属行业 C181 机织服装制造 C1819 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13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按照《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 1311 耐用消费品与服装 属行业 131112 纺织品、服装与奢侈品 13111210 服装与配饰 C 制造业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属行业 C181 机织服装制造 C1810 机织服装制造 经营范围 服装、服装面辅料、纱线、针织品、纺织品的制造、 加工、销售;服装、服饰的设计;纺织面料的研发; 纺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 装饰品、手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鞋帽、 日用品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中高端女装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内 外供销业务。 二、 股份挂牌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森创服装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总量(股) 23,000,000 每股面值(元) 1.00 挂牌日期 股票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交易 是否有可流通股 是 (二) 做市商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三)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 条规定: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