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博液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1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项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其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4、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公司完成上市后,本公司/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2)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3、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涉及现金补偿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和董兰波、一致行动人淮安众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承诺

  “1、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本公司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
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价格或收费标准。

  3、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况;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开发和销售任何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和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3)将存在竞争或潜
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5)其它任何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
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并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因劳务派遣用工不
符合相关规定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本人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
承担、赔偿,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带来损失,本人愿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本人在承担前述补偿后,不
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十二)关于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若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致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房屋使用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发生损失,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责令拆除相关无证
建筑物的,本人将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保证公司及其
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若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屋使用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发生损失,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公司及
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十三)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发行人董监高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本人承诺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到股份公司时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存在关于竞业禁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与原任职单位存在竞业禁止约定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本人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关于竞业禁止约定或保密协议的情况,不存在关于竟业禁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竞业禁止相关约定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同时承诺,本人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或现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果出现上述纠纷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与股份公司无关。”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无异议。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威
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査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9.68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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