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汇科:上市保荐书(申报稿)

2022年01月05日查看PDF原文
27%和 26.36%。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3 条之第(一)
项之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三)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 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依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4 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说明;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查询了全国股转公司、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官方网站,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针对《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5 条的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无需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5 条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除新三板持续督导、本次公开发行保荐和承销之外的其他业务关系。

  综上,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
理由相信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推荐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二)本保荐机构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意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
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

                      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

                      解性;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5、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1、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
                      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确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各项义务;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2、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
财务内控制度          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3、关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
                      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4、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
                      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
                      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
                      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3露、对识公别司并持督续促经上营市能公力司、披核2、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发表意
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

                      见予以说明;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

                      3、持续关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核心竞争力、控制权稳定
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和相关事项,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等发表意见并披露。无法按时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披露
                      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 在上市公司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  定情形时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  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并及时披露。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按
导跟踪报告            照规定定期出具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二)发行人和其他中介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 保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


 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工
                        作包括:

                        1、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

                        2、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3、发行人应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督导意见,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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