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募集资金总额 22,200,000.00 2 加:银行存款利息 15,977.28 减:2018年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与手续费 22,153,878.01 3 减:2019年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与手续费 57,243.06 减:2020年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与手续费 4,856.21 4 2020年 12月 31日余额 0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 (二)2020 年 8 月,2020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 1、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第一次股票定 向发行说明书>议案》。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5,432,941 股,发行对象为投控东海、张德龙、周锦新、谢秋英、赵敏,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4,618.00 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2020 年 6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股票发行认缴资金进行了验 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7-61 号”《验资报告》,确认鑫汇科已收到认购人出资款46,179,998.50元,其中注册资本 5,432,941.00 元。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此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募集资金总额 46,179,998.50 2 加:银行存款利息 30,454.06 减:2020年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与手续费 46,207,353.03 3 减:2021年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与手续费 3,099.53 4 2021年 6月 30日余额 0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鉴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大华核字[2021]0012176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鑫汇科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如实反映了鑫汇科截至 2021 年 9 月 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 其他事项 无。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尚未盈利企业 不适用 二、 对外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三、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六、 其他事项 不存在其他事项。 第十一节 投资者保护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 为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及保密措施、对外的信息发布与沟通、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方便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发行人与投资者关系,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发行人已建立如下沟通渠道: 投资者沟通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者沟通负责人 刘剑 投资者沟通电话 0755-27803010 投资者沟通邮箱 liuj@chkcorp.cn 投资者沟通传真 0755-27802300 发行人网址 www.chkcorp.cn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二、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股东与原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滚存利润披露”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相关部分 内容。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对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股利分配间隔、决策程序和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1、任免董事; 2、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3、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5、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6、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二节 声明与承诺 一、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蔡金铸 丘守庆 张勇涛 潘秀玲 钟 宇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一、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续)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谢荣华 肖文松 戚 龙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山江林 陈劲锋 罗理珍 刘 剑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 蔡金铸 丘守庆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