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协办人: 刘腾蛟 保荐代表人: 胡家彬 吴中华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续)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王连志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四、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韩 雪 隋晓姣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五、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 唐亚波 綦东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六、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适用 √不适用 七、 其他声明 □适用 √不适用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上市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承诺事项; (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八)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九)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十)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文件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30-16:30 三、文件查阅地址 发行人: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观光路 2045号鑫汇科办公楼 联系人:刘剑 电话:0755-27803010 传真:0755-2780230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联系人:胡家彬、吴中华 电话:0755-82558017 传真:0755-8255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