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相关规定,适时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三)对挂牌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在挂牌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新业务开展情况,将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内部部门、设立新的部门等,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组织架构。 (四)对挂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挂牌公司的实际需要,并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章程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挂牌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出对公众公司现有资产进行处置的建议。收购人在制定和实施相关计划时,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机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挂牌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收购人不排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员工聘用与解聘做相应的调整,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聘用或解聘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石振拓持有诺克特 15,936,9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5.84%,为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石振拓控制的诺克特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降至 0%,收购人通过受让石振拓、牟立龙和尹先春及接受石振拓持有的诺克特股份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控制诺克特 24.05%有表决权的股份,收购人成为诺克特的第一大股东,修涞贵和李艳华夫妇成为诺克特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实施前,诺克特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诺克特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克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诺克特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形式影响诺克特的独立运营。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作为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第一大股东期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克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诺克特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形式影响诺克特的独立运营。 因此本次收购对诺克特的独立性将不会产生影响。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拟利用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增强诺克特的运营能力,利用多种融资渠道获得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诺克特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被收购人主要从事植物提取物、食品原料、中药饮片、大健康类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银杏叶提取物、盐酸小檗碱等植物提取物、辅酶 Q10等食品原料以及各类中药材和固体制剂药品的代工生产。收购人主要从事中成药和化药的成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与被收购人从事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性。 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与被收购人之间,不涉及实质性同业竞争。本次收购亦不会导致收购人与公众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收购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级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现有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在拥有诺克特控制权且诺克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诺克特现有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诺克特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可能与诺克特在主营业务方面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与诺克特发生实质利益冲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放弃或促使放弃可能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实质利益冲突的业务机会,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逐渐消除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同业竞争。 3、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众公司诺克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诺克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前 24 个月与公司交易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如与诺克特之间发生交易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诺克特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诺克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诺克特借款或由诺克特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诺克特的资金;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公司与诺克特主要负责人未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诺克特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诺克特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于诺克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持续有效。”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修涞贵、李艳华承诺: “1、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诺克特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诺克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诺克特借款或由诺克特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诺克特的资金;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与诺克特主要负责人未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诺克特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取得诺克特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于诺克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持续有效。” 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并保证: 1、本收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本收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内容全面、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3、本收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 4、本收购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及记载、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及记载、不存在重大遗漏; 5、本收购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及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及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利用收购损害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现任董监高不属于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最近 2 年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现任董监高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 “本次收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不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级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现有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在拥有诺克特控制权且诺克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诺克特现有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诺克特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可能与诺克特在主营业务方面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与诺克特发生实质利益冲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放弃或促使放弃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