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克特:收购报告书(第二次修订稿)

2022年01月06日查看PDF原文
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实质利益冲突的业务机会,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逐渐消除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同业竞争。

  3、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众公司诺克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挂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授权、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为了使决策管理落实到实处,更具有操作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上述制度有利于挂牌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方交易与资金往来。
  收购人出具了《收购人关于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诺克特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诺克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诺克特借款或由诺克特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诺克特的资金;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公司与诺克特主要负责人未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诺克特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诺克特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于诺克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持续有效。”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修涞贵、李艳华出具了《实际控制人关于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诺克特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诺克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诺克特借款或由诺克特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诺克特的资金;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诺克特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与诺克特主要负责人未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诺克特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取得诺克特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于诺克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持续有效。”


  (六)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作为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特”)第一大股东期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克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诺克特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形式影响诺克特的独立运营。”

  (七)关于收购股份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收购完成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本公司所持有诺克特的股份。收购人在诺克特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

  (八)关于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不注入金融类资产、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等涉房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不注入、不帮助、不开展”类金融及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本公司不会向公众公司注入任何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P2P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开展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也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本公司不会向公众公司注入房地产或类房地产业务,不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本公司在实施相应业务时,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


  (九)关于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司稳定经营的安排的承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
期。本次收购,签订协议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预计全部股份完成过户时
间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因此,预计本次收购过渡期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司稳定经营的安排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过渡期内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过渡期的要求,过渡期内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保持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稳定经营,在过渡期间内,本公司没有对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承诺如下:

  “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诺克特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收购人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诺克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诺克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注册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5 层 01-06 单元
  电话:0510-85200510

  传真:0510-85203300

  财务顾问主办人:郑经晃、王海涛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恒敏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德成国贸中心 B 栋 26 层 A、B、D
区

  联系电话:027-88615675

  传真:027-88615675

  经办律师:崔渝敏、陈力

  (三)被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功耘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项目律师:颜彬、卢兆坤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的营业执照;

  2、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作出的相关决议文件;

  3、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

  4、收购人的说明及承诺;

  5、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1、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孝昌县城南工业园站前三路东延线

  传真:0712-4798988

  联系人:胡倩倩

  2、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九节 相关声明

  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人员及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收购人声明

  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盖章):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张玉东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葛小波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郑经晃                  王海涛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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