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02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确保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小钢与其女儿蒋丹棘在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的一致行动关系,蒋小钢与蒋丹棘于2022年2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协议签署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蒋小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丹棘为公司股东、董事,北京新华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康”)为蒋小钢实际控制的公司(蒋小钢与蒋丹棘合计持有新华基康 96%的股份),蒋小钢、蒋丹棘、新华基康持有公司股份及比例如下表: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蒋小钢 40,285,000 31.26%
蒋丹棘 4,413,000 3.42%
新华基康 8,045,000 6.24%
协议签订双方具体为:
甲方:蒋小钢
乙方:蒋丹棘
公告编号:2022-002
二、 协议主要内容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乙方为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基康仪器(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康仪器”)的股东,其中甲方为基康仪器的第一大股东;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北京新华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康”)为基康仪器的股东,甲方、乙方通过新华基康间接持有基康仪器的股份;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担任基康仪器董事职务;
4、甲方与乙方为父女关系;
5、双方在对基康仪器的治理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一直保持一致意见,且决定在未来继续保持一致意见,共同致力于基康仪器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保证基康仪器健康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以协调双方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行动。
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及乙方一致同意就新华基康的有关事项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新华基康的注册资本;
2、新华基康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3、新华基康的利润分配和/或弥补亏损;
4、新华基康的对外投资计划;
5、修改新华基康的章程;
6、涉及需由新华基康行使作为基康仪器的股东权利或义务的事项。
甲方及乙方对于本条所列事项应在事先充分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并保证不会因双方协商而延误新华基康相关事项的决策,亦不会延迟新华基康对基康仪器相关事项做出决策的时机。若甲方及乙方无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双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双方应按甲方的意见在新华基康股东会上投票表决。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对基康仪器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做出完全一致
的决定。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告编号:2022-002
(1)决定基康仪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基康仪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基康仪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基康仪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基康仪器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基康仪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基康仪器章程;
(11)基康仪器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12)根据基康仪器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基康仪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对于本条所列事项应在事先充分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并保证不会因协商而延误基康仪器相关事项的决策。若双方无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双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双方应按甲方的意见在基康仪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
第三条 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或乙方任意一方不再直接/
间接持有基康仪器股份后终止。
第五条 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
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双方违约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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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就纠纷事项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基康
仪器留存三份。此前协议如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 协议签署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产独立、资产完整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效率,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四、 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