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0.89% 有限合伙人
33 王恒山 4.17 0.60% 有限合伙人
34 赵杰 4.17 0.60% 有限合伙人
35 汤晓桩 2.09 0.30% 有限合伙人
36 王磊 2.09 0.3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00.56 100% --
2、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财产份额是否解锁,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强制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将其所持持股平台合伙财产份额按以下约定进行转让: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5)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
(6)持有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7)持有人存在需要或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8)持有人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秘密;或者持有人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持有人违反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公司
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的;
(10)出现本草案第二章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不得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
划情形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行为。
持有人因发生上述第(1)至(5)项的规定,被取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 5 日内,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具有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第三人。转让价格按其取得该合伙财产份额时的认购成本与该合伙财产份额对应的股票净值孰低的原则确定,在扣除该持有人此前转让、处置合伙财产份额或通过利润分配取得的款项后,由受让人在被取消资格的员工将所持合伙财产份额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其所在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名下后支付。
持有人因发生上述第(6)至(11)项的规定,被取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 5 日内,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具有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第三人。转让价格按照其取得合伙财产份额时的认购成本与合伙财产份额对应的股票净值熟低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款在扣除该持有人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保全、仲裁费等)及该持有人此前转让、处置合伙财产份额或通过利润分配取得的款项后,由受让人在被取消资格的员工所持合伙财产份额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其所在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名下后支付。
3、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锁定
(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有限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的锁定安排
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华如志远、华如扬帆、华如筑梦(以下简称“持股平台”)合伙人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股票锁定期自持股平台合伙财产份额登记至员工名下时起算。
持股平台合伙人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合伙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的
5 年内,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合伙财产份额总数的 20%,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申请获得普通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2)对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3)锁定期届满后,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因发行人股票暂停交易、上市限售、股票停牌等情况,导致无法变现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在前述情况消失后进行转让。
(2)针对本次发行,持股平台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前,华如志远、华如扬帆、华如筑梦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华如志远、华如扬帆、华如筑梦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己发行的股份。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3)相关持股主体上市后变现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程序,是否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合伙权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且 3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有
限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比例限制期限已满,不再受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合伙人所持合伙财产份额总数的 20%的限制。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相关持股主体依据有限合伙协议变现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其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或其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对应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转让,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或合伙财产份额对应的发行人股份应当书面通知全部执行事务合伙人。符合以下转让条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完成转让,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当时可获得全部成交的市场价格完成转让,有限合伙人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完成转让为其优先目标,有限合伙人对实际执行的交易价格不持异议。在锁定期届满之后的 5 年内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合伙财产份额总数的20%,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申请获得普通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2)
对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3)锁定期届满后,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财产份额或其对应的发行人股票因发行人股票暂停交易、上市限售、股票停牌等情况,导致无法变现的,有限合伙人承诺并同意在前述情况消失后对合伙财产份额或其对应的发行人股票进行转让。
上述变现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员工合伙权益,不存在潜在纠纷。
4、员工持股平台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过程
(1)华如志远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过程
2015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注册资本增加至3,700万元,由华如志远出资966万元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700万股,其中认购资金 7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6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华如志远持有发行人股份 700 万股。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决定发行人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红股 5 股,实施完成后华如志远持有发行人股份 1,050 万
股。
2017 年 2 月 8 日,李杰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4.17 元/股的价格
向华如志远转让发行人股份 294 万股,转让完成后华如志远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1,344 万股。
(2)华如筑梦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过程
2017 年 2 月 9 日,李杰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4.17 元/股的价格
向华如筑梦转让发行人股份 48 万股。2017 年 3 月 6 日,韩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 4.17 元/股的价格向华如筑梦转让公司股份 45 万股。2017 年 3
月 8 日,刘旭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4.17 元/股的价格向华如筑梦转让公司股份 120 万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如筑梦持有发行人股份 213 万股。
(3)华如扬帆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过程
2017 年 2 月 13 日及 2017 年 3 月 3 日,李杰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分别以 4.17 元/股的价格合计向华如扬帆转让发行人股份 33 万股。2017 年 3
月 6 日,韩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4.17 元/股的价格向华如扬帆转
让发行人股份 30 万股。2017 年 3 月 15 日,刘旭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以4.17元/股的价格向华如扬帆转让发行人股份105万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如扬帆持有发行人股份 168 万股。
5、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的过程
(1)华如志远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的过程
华如志远于 2015 年 07 月 22 日登记设立,设立时合伙人共 18 人,普通合伙
人为李杰、韩超,有限合伙人为张柯、刘建湘、陈敏杰、闫飞、王山平、胡明昱、周珊、涂智、王玮、陈彦君、邢广洲、王国臣、陈建勋、吴亚光、邹复建、温厘。
华如志远设立后于 2015 年 7 月出资 966 万元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 700 万股。
2017 年 6 月 22 日及 6 月 23 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华如志远合伙人李
杰、韩超分别与公司员工张柯、陈长水、吴亚光等 17 人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如志远合伙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张柯、陈长水、吴亚光等17 人。
(2)华如筑梦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的过程
华如筑梦于 2017 年 1 月 3 日登记设立,设立时合伙人共 3 人,普通合伙人
为李杰、韩超,有限合伙人为刘旭凌。
2017 年 6 月 22 日及 6 月 23 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华如筑梦合伙人李
杰、韩超、刘旭凌分别与发行人员工张柯、王达、张云军等 41 人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如筑梦合伙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张柯、王达、张云军等 41 人。
(3)华如扬帆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的过程
华如扬帆于 2017 年 1 月 3 日登记设立,设立时的合伙人共 3 人,其中普通
合伙人为李杰、韩超,有限合伙人为刘旭凌。
2017 年 6 月 22 日及 6 月 23 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华如扬帆合伙人李
杰、韩超、刘旭凌分别与公司员工王军、何志强、孟龙龙等 41 人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如扬帆合伙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王军、何志强、孟龙龙等 41 人。
6、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资金来源
根据三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华如志远与发行人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出资凭证、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与李杰、韩超及刘旭凌签订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上述持股员工参与员工计划时填写的《确认函》《调查问卷》,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华如志远、华如扬帆、华如筑梦、合伙人出资资金来源均为合伙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向其提供借款和资助的情形。
7、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合伙人入伙的价格及公允性,不构成股份支付
(1)华如志远向公司增资
2015 年 7 月,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持股平台华如志远以每股 1.38 元的
价格,认缴公司注册资本 700 万元,剔除实际控制人李杰和韩超持有的份额,实
际员工持股数量为 585 万股。增资价格系基于公司 2014 年每股收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