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灿能电力 证券代码:870299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SHINING ELECTRIC AUTOMATION CO,LTD.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 201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二年六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行为,未来也将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构成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 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进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 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保证该等企业不新增同业竞争。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 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3.本承诺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本承诺人承诺采用包括将该等商业 机会让与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第三方 因该等商业机会形成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与灿能电力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与灿能电力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 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 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灿能电力的经 营决策权损害灿能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灿 能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 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 事项。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 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在与灿能 电力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灿能电力及其子公司资金。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得要求灿能电力及其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灿能电力及其子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灿能电力及其子公司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灿能电力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4.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谋求灿能电力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地给本人及 本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遵守上 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灿能电力或其他 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保证灿能电力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人员、资质和技术等不存在对本人 及本人关联方的依赖,灿能电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4 员承诺: 1.自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 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 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 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 5 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其通过北交所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 本承诺人将按照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 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 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 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 求;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6.在北交所、中国证监会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 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 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 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承诺人将通过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承诺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承 诺人将及时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交所等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 监管措施。 (4)若承诺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在公司的薪酬, 有权扣减承诺人或受承诺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对承诺人 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承诺人承担责任。 (八)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涉及到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7 (九)关于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 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对稳定公司上市后的股价做如下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