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①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 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 8 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 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 总数的5%,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 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 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 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 9 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 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 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 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 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 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十一)关于稳定股价的补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补充承诺如下: 1、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 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情形,则本承诺人将在前述触 发条件触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本承诺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1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2、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方 式为竞价交易方式或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 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的 10%,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 红的 20%。本承诺人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3、在本承诺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本承 诺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0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的北交所上市条件。 4、本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自触发本承 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触及时之日起,本人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二)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已就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真实性等事项作出承诺,如公司违反任何一项承 诺的,公司承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所做的所有 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 本公司未履行其在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进行公开再融 资。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公开承诺停止发放红利;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 停发薪酬或津贴。 本公司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11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应充分 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 方案应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 会应就本公司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已就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真实性 等事项作出承诺,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任何 一项承诺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 施: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 行就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未履行在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在本次股票在 北交所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 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 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 12 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公司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 利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十三)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我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 件内容一致。” (十四)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 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等)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在商业上可能对其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保证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等)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在商业上可能对其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 的方式从事与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本人(本公司)从任何地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 争或可能形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5)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 13 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 求披露所有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之情形; (2)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本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 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不利用该等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3)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公司承诺杜绝关联方往来款项拆借、杜绝发生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 其他投资活动; (5)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 策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