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能电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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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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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24.9276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328.6667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5.8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5.8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0.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1.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1.1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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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1 年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28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27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89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为 2.97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44.58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1,220.3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524.20 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灿能电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大
信验字【2022】第 4-00025 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止,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7,445,800.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203,775.46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242,025.3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0,249,276.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 84,992,749.34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合计为 1,220.38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328.43 万元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833.3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41.42 万元(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83.0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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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费用:103.77 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0.19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0.22 万元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524.2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2,177.83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T 日)向网上投
资者超额配售 303.7391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923.6812 万
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 %,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
将扩大至 2,328.6667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9,314.6667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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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已分别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
125905014410602
电能质量监测治理综合产
品生产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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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
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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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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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王鹏、刘成
项目协办人 邵杰
项目其他成员 王远之、孙建华、雒嘉、胡晓明、范盈岑、毛晨琪、闫中
哲、经时斌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54043534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三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提交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
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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