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环能新:章程

2022年07月2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669        证券简称:ST 环能新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上海环能新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附则......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环能新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上海环能科贸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上海环能新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HuanNeng Sky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5885 号 3437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一切为了碧水蓝天。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节能科技、环保科技、新能源科技、建筑科技、自
同能源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节能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商务信息咨询,节能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原上海环能科贸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为原上海环能科贸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以各自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缴出资(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或姓名      元)      (%)

 李洪臣      440.00      70.4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22 日

上海五相投

              125.00      20.0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22 日

资有限公司

 伍红菊      35.00        5.6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22 日

 陶清宝      25.00        4.0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22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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