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股 正在
借款 股份 淮南 2022 年 份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履行
合同 分行 11 月 30 日 D34453020210825 号
《抵押合同》
远东 2020 年 万泰电气与银行签订的
售后 国际 4 月 29 日 IFELC20DG1L8W7-U-
2 回租 万泰 融资 1,701.32 至 02 号《保证合同》、万 正在
赁合 股份 租赁 2023 年 泰地球与银行签订的 履行
同 有限 4 月 29 日 IFELC20DG1L8W7- U-
公司 03号《保证合同》
2021 年 万泰电气与银行签订的
流动 徽商 6 月 25 日 202118610011301 号
3 资金 万泰 银行 300 至 《最高额抵押合同》、 正在
借款 电气 潘集 2022 年 余子先与银行签订的 履行
合同 支行 6 月 25 日 202118610030901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2)财政借款合同
根据高新区管委会与万泰股份签署的《煤矿安全控制数字化防爆电气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煤矿安全控制数字化防爆电气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因万泰股份按照政府文件(淮府〔2009]19 号文〕
规定收到潘集区财政资金 2,339.38 万元,当前状态为欠潘集区财政局款项,高新区管委会承诺在万泰股份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变更至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后 3个月内,代万泰股份偿还该笔借款,万泰股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高新区管委会相关款项。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补充意见》,“拟上市中小企业在培育上市期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上市利润调整所增加的税收,……属于中央财政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暂借给县区(开发区)财政,由县区(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待企业上市后,由企业归还县区(开发区)财政,通过结算归还市财政”。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为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均由公司或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公司或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本所律师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24,603,611.65 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不存在应收持有本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款项,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84,073,610.77 元,主要为销售服务费、财政借款、股权转让款、
押金保证金等。
本所认为,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五、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诉讼相关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 4 项尚未了结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沈阳万泰股权转让纠纷
(1) 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5 年,因肖淑芹、关野未依约支付沈阳万泰股权转让款(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关于公司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之“(一)子公司”之“2、沈阳万泰”),万泰股份诉至望花法院,要求解除万泰股份与肖淑芹、关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并由肖淑芹、关野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肖淑芹、关野将沈阳万泰 100%的股权返还万泰股份,并协助万泰股份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判令肖淑芹、关野向万泰股份支付违约金 265 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肖淑芹、关野承担。
2017 年 3 月 19 日,望花法院作出(2016)辽 0404 民初 2897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万泰股份与肖淑芹、关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之补充
协议》自 2016 年 9 月 10 日解除;万泰股份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
关野给付的股权转让款 260 万元;肖淑芹、关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沈阳万泰全部股权返还万泰股份,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肖淑芹向万泰股份给付违约金 33 万元,关野向万泰股份给付违约金 27 万元;驳回万泰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 年 8 月 28 日,抚顺中院对万泰股份(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肖淑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野(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17)辽 04 民终 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 年 5月 11 日,万泰股份向望花法院案件款专户支付案件款 249 万元。
(2)股权冻结情况
①万泰股份对沈阳万泰股权的查封申请情况
2016 年 11 月 15 日,望花法院作出(2016)辽 0404 民初 2897 号《民事裁
定书》,根据万泰股份提出的保全申请,冻结肖淑芹、关野名下的沈阳万泰股权,查封沈阳万泰名下的抚顺国用(2010)第 K016 号土地,肖淑芹、关野不得对该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
2016 年 11 月 16 日,望花法院作出(2016)辽 0404 民初执字第 2897 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辽 0404 民初 2897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审理案件需要,查封肖淑芹、关野名下的全部沈阳万泰股权,查封期限
自 2016 年 11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月 15 日。
2017 年 10 月 27 日,望花法院作出(2017)辽 0404 执 1089 号《民事裁定
书》,因被执行人肖淑芹、关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裁定将沈阳万泰股权全部查封三年。根据望花法院(2017)辽 0404 执 1089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续封期间为 2017 年 11月 15 日至 2020年 11月 14 日。
2020 年 10 月 10 日,望花法院作出(2016)辽 0404 执 2897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继续冻结肖淑芹、关野持有的沈阳万泰 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②案外人对沈阳万泰股权的查封申请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沈阳万泰的工商登记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因肖淑芹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家屯法院”)已轮候查封了肖淑芹所持有的沈阳万泰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处于有效期的股权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股权数额(万元) 冻结期限
1 苏家屯法院 肖淑芹 100 至 2025 年 5月 6日
2 苏家屯法院 肖淑芹 111.48 至 2024 年 10月 24日
3 苏家屯法院 肖淑芹 111 至 2022 年 11 月 7日
(3)关于股权冻结的执行异议之诉
2016 年 9 月 19 日,苏家屯法院作出[2016]辽 0111 民初 3936-1 号《民事裁
定书》,冻结张丙学、肖淑芹在银行存款人民币 111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财产;2016 年 9 月 21 日作出(2016)辽 0111 民初 3949 号《民事裁定书》,
冻结沈阳中鼎欣盛经贸有限公司、肖淑芹、张丙学、肖晓燕在银行账户存款人
民币 15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 年 11 月 11 日作出沈法
(2016)辽 0111 执字第 175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肖淑芹在沈阳万泰所占价值人民币 8 万元的股权。
2016 年 11 月 11 日,苏家屯法院向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肖淑芹在沈阳万泰所占价值人民币111万元、150万元、8 万元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万泰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2018 年 5 月 16 日向苏家屯法院提出案外
人执行异议申请。苏家屯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17]辽 0111 执异 61
号《执行裁定书》、2018 年 8 月 8 日作出(2018)辽 0111 执异 45号《执行裁定
书》、(2018)辽 0111 执异 46 号《执行裁定书》,均驳回万泰股份的异议请求。
①万泰股份对[2017]辽 0111 执异 61 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苏家屯法院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执行登记在肖淑芹名下属于万泰股份的股权,并解除(2016)辽 0111 苏民初第 3949 号民事裁定书对属于万泰股份
的价值 150 万股权的查封,解除(2016)辽 0111 苏民初第 3936-1号民事裁定书
对属于万泰股份的价值 111 万股权的查封,解除(2016)辽 0111 苏民初第 175
号民事裁定书对属于万泰股份的价值 8 万股权的查封。
2018 年 4 月 4 日,苏家屯法院作出(2018)辽 0111 民初 774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不得执行登记在肖淑芹名下沈阳万泰价值 150 万元的股权;驳回万泰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②万泰股份对(2018)辽 0111 执异 45 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苏家屯
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执行登记在肖淑芹名下属于万泰股份的股权,并解除(2016)辽 0111 苏民初第 3936-1 号民事裁定书对属于万泰股份的价值 111 万股权的查封。
2019 年 2 月 18 日,苏家屯法院作出(2018)辽 0111 民初 5608号《民事判
决 书 》, 驳回 万泰 股份的 诉 讼请 求。 万泰 股份 不 服一 审判 决并 提起 上 诉, 2019年 7 月 5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 作出(2019)辽 01 民终 56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③万泰股份对(2018)辽 0111 执异 46 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苏家屯
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执行登记在肖淑芹名下属于万泰
股份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