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股份:法律意见书

2022年07月25日查看PDF原文
权,并解除(2016)辽 0111 执 175 号裁定书对属于万泰股份的价值 8
万股权的查封。

  2019 年 2 月 18 日,苏家屯法院作出(2018)辽 0111 民初 5607号《民事判
决 书 》, 驳回 万泰 股份的 诉 讼请 求。 万泰 股份 不 服一 审判 决并 提起 上 诉, 2019
年 6 月 25 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 01 民终 810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万泰股份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
请再审,辽宁高院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0日、2020 年 4月 26 日作出(2020)辽
民申 264 号、(2020)辽民申 221 号《民事裁定书》,均驳回万泰股份再审申请。

  (4)股权强制执行情况

  2020 年 10 月 10 日,望花法院作出(2017)辽 0404 执 1089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将肖淑芹、关野持有的沈阳万泰股权变更至万泰股份名下。

  2020 年 10 月 10 日,望花法院作出(2017)辽 0404 执 1089 号《协助执行
通知书》,(2016)辽 0404 民初 289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将肖淑芹、关野持有的沈阳万泰股权变更至万泰股份名下。

  2020 年 10 月 20 日,辽宁省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望花法
院出具(2017)辽 0404 执 1089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辽宁省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协助法院强制划转沈阳万泰 100%股权至万泰股份。因该股权有司法冻结,系统内股东未变更,待该股权解冻后办理变更。

  综上,万泰股份已依据抚顺中院作出的(2017)辽 04 民终 1003 号《民事
判决书》取得沈阳万泰的股东合法地位。因肖淑芹持有的沈阳万泰部分股权被案外人申请查封,上述股权强制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相关股权冻结解除后,沈阳万泰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万泰股份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2、买卖合同纠纷

  (1) 万泰股份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

  2016 年 5 月 28 日,因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万泰股份
支付货款,万泰股份向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货款 271.196万元;诉讼、保全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016 年 8 月 12 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 0303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万泰股份设备款 2,711,96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6 年 8 月 25 日,因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给
付义务,万泰股份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 2022 年 3 月 16 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已累计向万泰股份支付
执行款项 461,960 元,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尚有 2,250,000元未偿还。
  (2) 万泰电气与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

  2021 年,因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万泰电气支付货款,万泰电气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万泰电气货款人民币 2,950,000 元,延
迟履行利息 155,981.25 元,合计 3,105,981.25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 年 4 月 24 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 0403 民初 9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泰电气货款 2,950,000 元、利息 151,740.3 元;驳回万泰电气其他诉讼请求。

  2021 年 10 月 20 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 0403 执
259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万泰电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万泰股份已对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 万泰股份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
  2021 年,因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万泰股份支付货款,万泰股份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请求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拖欠万泰股份货款 2,681,661 元;本案诉讼费由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022 年 3 月 18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未当庭判决。
根据重庆破产法庭官方平台(微信号:gh_5c091552c32f),2022 年 4 月 11 日,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重整价值及可行性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出预重整申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审理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万泰股份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六、关于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一)报告期内劳动用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范本,抽查了相关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与公司总经理、人事部负责人
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共有员工 675 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序    公司    员工人数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务合同  签订实习/见习
号                          员工人数      员工人数    协议员工人数

 1  万泰股份    502        464            34            3

 2  上海分公司    52          52            0              0

 3  万泰电气      86          82            4              0

 4  万泰地球      25          25            0              0

 5  淮南枣晨      10          9            1              0

    合计        675        632            39            3

  注:公司子公司山东枣晨截至 2021 年 12 月已无实际运营、无员工;沈阳万泰报告期
内无实际运营、无员工;万泰股份平圩分公司无员工;万泰电子 1 名保洁人员未签署劳务合同,目前已离职。

  本所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依法与相关
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范本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和单位参保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及费用凭据、退休返聘员工的劳务合同及身份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675 名员
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缴纳人数(人)      未缴纳人数(人)

  1      养老保险            604                  71

  2      工伤保险            605                  70

  3      失业保险            604                  71

  4      医疗保险            604                  71

  注:公司为 1 名员工缴纳三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为 1 名员工缴纳医
疗保险;为 1名已退休员工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已办理减员。

  公司未全部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为 72 名,未缴纳社保原因如下:

  序号                    未缴纳原因                    人数(人)

  1    见习生、实习生                                      3

  2    试用期尚未缴纳                                      20

  3    原单位缴纳                                          11

  4    退休人员无须缴纳                                    22

  5    自行缴纳                                            5

  6    原单位未办理社保减员                                2

  7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                                    9

  (三)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缴费明细及凭据、退休返聘员工的聘用合同及身份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675 名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共计 552 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共计 123 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因如下:

 序号                  未缴存原因                    人数(人)

  1  见习生、实习生                                      3

  2  试用期尚未缴存                                      20

  3  原单位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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